EB-5与EB-1C移民签证之比较
Category : 投资移民 EB5
人们通常喜欢把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和EB-5企业家移民都称作“投资移民”。在某些方面,EB-1C和EB-5的确非常相似,比如两者都涉及到外国资本的投资;两者都涉及到在美国设立新的企业,尽管对于EB-5而言可以接管和投资已经存在的企业,EB-1C同样可以通过申请人的公司来收购一个美国公司来实现;并且两者都有可能给美国工人创造就业的机会。但实际上,EB-1C和EB-5是截然不同的两个移民签证种类,不恰当的进行申请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EB-1C签证允许跨国公司将美国境外的公司机构中的经理级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派到美国的公司机构中永久性的高级管理职位上。而EB-5是针对的是那些已经在美国投资或正在投资阶段外国投资者。就设立签证的目的而言,EB-1C是为了让跨国企业提高各机构之间的交流以促进商业运作,而EB-5是为了吸引海外投资来增加美国的就业机会。就投资资金的要求而言,EB-1C的受益人,即跨国公司中的高级经理和管理人员由于为其公司工作,因而没有投资金额的要求,而EB-5的投资人要投入自己的资金并且有数额上的要求。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把EB-1C和EB-5的区别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来看,这样申请人可以结合自身状况有一个初步的意向。
- 企业结构
EB-1C首先要求一个合格的具有美国机构和海外机构的跨国企业。合乎条件企业应该是另一个企业投资设立的,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另外,EB-1C申请的受益人是将被调派美国相关机构工作的高级经理和管理人员而申请者是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该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必须存在一年以上以成为合格的EB-1C申请人。举例来说,中国大陆A公司于2010年9月1日在美国设立了相应的分支公司A-USA,那么在2011年9月1日起,A-USA可以替A公司的经理级高管申请EB-1C,当然前提是这位受益人必须在提交申请前三年内至少被A公司或者A-USA公司雇佣了一年以上并且为经理级高管职位。在EB-1C申请提交以后,受益人可以在获得批准之前申请临时的 L-1A签证。简单的说,要符合EB-1C,受益人所属的公司必须至少包含两个机构。其中一个在美国境内,另一个在美国境外。
EB-5要求申请人在美国投资设立一个新企业,或者收购一个困难企业或者投资到地区中心中。申请人不需要在美国境外的公司机构就职。同时,申请人在美国的投资有很多形式可供选择。对于EB-5而言,投资者本身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
- 资金来源和金额要求
在EB-1C申请的审理中,美国移民局通常只关注海外公司和美国境内公司之间最初的投资和资金流动。但是,移民局并未对这个投资的数额做出任何硬性的要求。如果美国的子公司才被设立不久,移民局常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海外母公司对美国境内子公司的资金流动的相关证明。当然,虽然移民局对投资金额没有做出要求,但是投资金额应该合理,即足以支撑美国机构的运作。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见过一些公司的最初投资只有大概10万美元,而这些EB-1C申请在美国机构开始运作之后便获得了移民局的批准。
在这方面,EB-5因其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用以增加美国工人(即美国公民,永久合法居民和庇护者)的就业机会,所以对资金的要求更为严格。申请的投资金额至少为50万美元,有的投资模式要求至少100万美元。并且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关的有效证据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
在EB-5申请中,通过非法手段比如犯罪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的资产不能被用作EB-5的投资。在实际操作中,移民局会非常严格的审查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当然,各种资产的类型,比如现金,设备,物资以及其他的有形资产和现金等价物,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等等都可以作为EB-5的投资来源。而EB-1C对于投资资金来源没有合法性的要求。
- 移民局审查重点
在EB-1C中,移民局会重点审查跨国公司的结构和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的运营。EB-1C申请成功的关键在于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可以证明在其组织结构中设立了一个能让受益人工作的高级管理或行政职位,而非日常运行或者一线工人监督的职位。因此,通常来说,5至7名全职雇员可以满足这个条件。并且,美国机构必须实际运作并产生相应的收入。
在EB-5申请中,移民局会着重审查投资资金是否真实转移和10个对美国工人的就业岗位的创立以及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如果申请人投资到美国政府批准的地区中心,间接增加的工作机会也可以被算在内。
- 移民者的职位
在EB-1C中,提供给受益人的职位一直必须具有管理或行政的职责,并这个职位的层级必须达到有作出商业决策,公司决定以及管理其他的下级管理机构的高度。比如,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经理级管理人员或者是董事会成员等等。移民局在审查时将会把这些职权连同美国公司结构一起考虑。
EB-5并不要求申请人有相关的工作邀约或者提供赞助的雇主。如果申请人选择创立新企业和投资困难企业的投资模式,申请人必须对投资的企业进行日常的管理,合格的职位可以是高级管理职务包括公司经理,董事会成员等。也可以是一般管理职务,比如分厂厂长,领班等等。如果申请人选择的是地区中心投资模式,那么申请人既不需要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也不需要居住在投资的区域。
- 申请人资格
在EB-1C申请中,受益人必须要在提交申请之前的3年内至少被该公司的海外公司或美国境内分公司雇佣并且担任经理级别的高管人员达连续的1年。虽然对于受益人的教育背景没有特别要求,但受益人必须拥有合理的资质去履行他的管理职权。
EB-5申请对于申请人没有任何教育背景,工作经验,投资经验以及其他技术技能的要求。
- 相关表格中的申请人
EB-1C是雇主,即美国公司担保的申请,即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是申请人,而将被调派的雇员是受益人。该美国机构需提交I-140表格为受益人进行EB-1C职业移民申请。
EB-5中,投资人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不需要有其他的担保雇主,投资人需要自行提交I-526表格。
- 证明材料和文件
在EB-1C申请中,雇主需要连同I-140表格一起提交关于提供的管理职位的职责综述。雇主同时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与跨国公司的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以及海外机构的公司章程,财物文件比如报税表,银行存款证明,主要的商业合同,发票样本,销售文件,办公室租约,主要办公室照片以及公司组织结构描述等。
受益人同时需要提交证据证明他具备能够胜任该职位的能力。
在EB-5申请中,申请人连同I-526表格应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投资会确实进行以及投资资金具有合法的来源。用以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材料包括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的转让合同,银行存款证明,持股证明,财产购入证明,报税单,企业运作记录以及其他关于收入来源的证明。另外,投资者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投资的新企业确实存在。相关证据包括新企业的组织结构描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美国的商业许可证明。
并且,EB-5的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至少为美国工人提供了10个全职的就业岗位。如果新公司已经雇佣了美国工人,申请人可以提交I-9表格和纳税证明。如果新公司尚未雇佣任何美国工人,申请人可以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说明两年内至少会雇佣10名全职美国工人。对于投资地区中心项目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数据分析和专家证据证明其间接创造了至少10个工作机会。
- 永久绿卡与临时绿卡
一旦EB-1C获得批准,受益人与其直接亲属如果在美国境内便可以申请身份调整,如果在美国境外可以同过领事馆程序申请签证。当他们获得签证进入美国或者身份调整获得批准之时,他们将收到没有条件限制的永久绿卡。
但是在EB-5申请中则必须经历一个临时绿卡的阶段。一旦EB-5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可以申请身份调整,与EB-1C不同的是,申请人获得的为期为2年的临时绿卡。临时绿卡在2年有效期内具有与永久绿卡完全一致的权利。
为了去除两年限制的条件,申请人和他的直接亲属需要在临时绿卡过期前的90天内提交除去条件申请,申请人需要连同I-829表格一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EB-5投资移民关于成立企业和雇佣美国工人的全部要求。
EB-5申请人的身份在I-829处理阶段仍然有效并而已出境旅行。但申请人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去除条件申请,他的临时绿卡身份将会过期终止。如果I-829顺利通过审理,申请人和其直接家属便可以获得永久绿卡。
- 时间差异
从程序上来看,EB-5投资移民可能会相对历时更久并更多不确定因素因为必须经历两年临时绿卡后通过再次审查才能拿到永久绿卡,通常从开始申请到最终成功拿到永久绿卡,顺利的话需要3年半到4年的时间。
EB-1C由于没有临时绿卡阶段,一般两年左右就能拿到永久绿卡。
- 对于雇员的要求
上文提到,EB-1C成功的关键在于能证明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能够为受益人提供相关的高级行政管理职位而非日常管理或者一线工人的监督职位。因此,一般需要雇佣5到7名雇员来满足条件。另外,美国机构必须实际运作并产生收入。
EB-5成功的关键之一是能够证明至少雇佣了10名全职的美国工人,或者如果申请人投资在地区中心项目中,申请人能够证明至少间接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
无论EB-1C还是EB-5都涉及到复杂的商业和法律问题,我们建议有意向的公司和个人在申请前向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意外和挫折。
总的来说,EB-1C虽然对于申请人的管理能力等等经验背景提出了要求,并且需要申请人的企业作为担保代为申请,但EB-1C几乎没有风险,并且耗时更少。所以,能够符合EB-1C条件的有移民意向的外国公民,EB-1C相对EB-5更值得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