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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对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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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法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Petitioner)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商业机构(Qualifying Organization)。在移民法中,对L1签证申请人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业没有任何规定和限制,它可以是各种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经营企业、政府机关企业,它可以是营利组织、或其它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移民法对公司的要求是,公司经营是切实的、可行的、合法的即可。 另外,新组建的美国公司(New Office)与已经成立并运营一年以上的现存美国公司(Existing Entities)所要符合的要求又有一些不同的。 根据移民法8 CFR 214.2(l)(1)(ii)(H)给出定义、2004年的L-1签证备忘录以及我们多年的申请经验而言,下面我们来看看满足合格的公司要求的具体条件。

 

合格的公司关系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在申请L1签证的过程中,必须有两个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内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公司。L1申请可以由其中任何一个公司向美国移民局递交。但是这两个公司之间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合格的公司关系是合格的公司的最大要求之一,也是L1申请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正常运营 (Doing Business

 

合格的公司的另一最大要求是公司正常运营(Doing Business)。 在L1受益人的签证有效期内(For the duration of the aliens stay),L1申请人必须证明它在境内外公司都在正常开展业务或将要开展业务 (Is or will doing business) 。 这里的“运营”是指L1公司通过其境内外公司固定的、正常的、有系统的、连续的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不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 为了满足这些要求,L1申请人必须证明它在境内外公司都在开展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

 

业务必须切实的、可行的(Business must be viable

 

另外,移民法只是规定L1公司的经营业务只需切实的、可行的、有经营效益的(Business must be viable),不要求一定从事国际贸易。移民法不限制L1签证申请人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是各种营利组织、公司、企业、教育机构,或其是非营利组织、宗教、慈善、服务机构。只要美国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合法的就可以。

综上所述,移民法对L1申请的公司的大小没有硬性规定,对境外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没有明确要求,对公司所要从事的行业也没有要求,要求公司在境内外正常开展业务,需要雇佣美国员工,而不只是设立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但对雇佣美国员工的人数没有明确要求。此外,移民法也没有任何规定要求美国公司必须是盈利,但是美国公司必须正在、或将要正常“运营”或“做生意”(Doing Business)。

 

总结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大小、资产的规模、雇员的人数、营业额的多少。但在2004年的L-1签证备忘录中,它对如何证明合格公司提供了一些指导:

  • 对大型的、成名的公司,L1申请人(即提出L1申请的公司)只需提供由公司总裁,公司律师,公司负责人员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同时附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证券委员会财务申报,或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文件;
  • 对小型企业,除公司负责人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外,还需提供其它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如股权记录、损益表、会计师报告、报税表、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
  • 对新成立的公司,如果受益人是来美国开设新公司,不但要提供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还需要提供公司商业计划书。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需附上相应的公司资金证明,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损益表或其他会计师报告,或纳税申报。

 

L1签证申请、L1签证延期及L1签证转绿卡的审理中,移民局会对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经济实力都进行全面考查。移民局不但看重海外公司的经济财政实力,它更看重美国公司的规模及公司的发展,最重要的是公司雇佣了 多少个美国员工,营业额多少,只要保证业务量足够发员工的工资,有没有净利润并不是最重要。公司的行业不同,对营业额的规模、员工的人数的衡量标准也不同。如外贸行业,营业额会很大,但是不一定需要雇佣许多员工。而劳动密集型行业,会需要雇佣很多员工,营业额可能不是很大,但需要确保员工的工资。总的来说,美国公司必须有一定的人员规模,否则无法证明美国公司需要一个外国的高级经理去做管理。

 

随着进几年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申请L1签证,L1申请和L1延期、尤其是L1签证转绿卡的要求越来越高。L1申请及L1签证转绿卡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在美国顺利开展业务,雇员越多、业绩越好,成功的机会越大。根据我们多年来的经验,一般美国公司营业额需在一百万美元以上,雇员在七、八个以上成功的机会比较大。 尽管法规看似简单和直接,但是对新公司、小公司,L-1签证的申请还是非常困难得到批准。我们建议您咨询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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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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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是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 它适用于外国跨国公司派遣高级经理 (Managerial capacity), 行政主管 (Executive capacity), 或拥有特殊知识的特殊技术人员 (Specialized knowledge) 去美国分公司工作的短期工作签证。短期签证 (Temporary Visa) 在这里的意思是指签证有时间期限的,不是永久的。 L1签证有几种不同类型:L-1A签证是用于派遣外国跨国公司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工作签证,L-1B签证是为派遣外国跨国公司特殊技术人员所设计。根据移民局L1签证法则和移民局的规定以及我们多年的申请经验而言,L-1签证申请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作为L1签证的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要求
L1签证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是跨国公司,它向移民局提出L1申请,为外派外国雇员申请L1签证,因此外派雇员是L1申请的受益人。 移民法对跨国公司和调遣雇员都是有具体的规定,作为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 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L1的申请中, 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 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 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 而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这样的关系包括:如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附属公司。 

  • 合格的公司(Qualifying Organization

至少在受益人的L1签证有效期内,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都必须正在或将要运营 (Doing Business)。跨国公司经营只需切实的(Viable),有经营效益的,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跨国公司的经营可以是企业、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这里的“运营”是指公司正常的,有系统的,持续的提供商品或服务。注意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要求。

有些L1跨国公司很容易满足上述的要求,不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尤其是那些众所周知的大型公司。然而,当公司的规模较小或新建的小公司,雇主需准备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L1签证的资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移民律师以避免移民局过多的REF要求。

根据不同的外派调遣职位,L1签证分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L1A签证,拥有特殊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L1B签证。移民法对不同种类的外派雇员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作为L1A签证的受益人的调遣雇员(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作为L1A签证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在美国境内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为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虽然不算打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但也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内;

例如: A公司准备为李先生提交L1A的申请,在过去的3年内,李先生作为高管为A公司工作了9个月,后他跳槽为B公司工作了6月,后来A公司又把他聘回来,到现在他为A公司又工作了10个月。虽然他一共为A公司工作了19个月,但是,他并没有为A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因此,他不满足连续工作一年的条件。

例如: C公司准备为陈先生提交L1A的申请,在过去的3年内,陈先生作为高管为C公司工作了6个月,后来C公司把他派到美国去商务旅行5个月,回来后到现在他为C公司又工作了5个月。虽然他一共为C公司连续工作了16个月,但是,其中5个月是在美国,不能算在一年境外的工作时间内,移民法只算他连续工作了11个月。因此,他不满足连续工作一年的条件。

  •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

仅仅是职务名称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是不够的,该职务的职责描述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中的要求。

.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

  1. 管理一个公司,部门,公司的功能或公司的组成部分;
  2. 监督和掌管的其他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内部的一项必要功能;
  3. 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任命,罢免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或者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
  4.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

如果某低级主管还直接接受其他更高级主管的管理,该低级主管一般不符合L-1A的要求。但是,如果该主管管理的是下面提到的“专业人员(professional)”,那么他是符合L-1A的要求的。比如该主管的管理对象是公司里的律师或会计师,那么即使他不是高层的管理人员,也可以符合L-1A的要求。

 

. 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

  1. 指导公司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
  2. 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目标和政策;
  3. 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裁决权;
  4. 只接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
  • 虽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对L-1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的要求,但是申请人必须证明L-1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
  • L-1签证到期之前,L-1A受益人必须准备离开( must intend to depart)美国。

确定受益人的职位是否是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的时候,申请材料中要有对受益人职责的具体的描述,同时要提供公司的组织结构图。
对于作为L1B签证的受益人的调遣雇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作为L1B签证受益人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在美国境内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为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虽然不算打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但也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内;
  •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职位;

.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是指个人拥有的关于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以及它们在国际市场的运用的特殊知识;或者关于该跨国公司运营和程序上的高度了解以及其他对公司业务有利的特殊知识或者专长。

在涉及对公司产品、服务等事项的特别知识时,调遣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必须是在美国劳动力市场上难以找到的,而不能仅仅是技术工人。

. 美国移民法还罗列了一些专业技术职位(Specialized Knowledge Professional),比如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内科医生,外科手术医生,各种教育机构的老师,包括小学或中学,大学,学院或神学院的老师,但不仅仅限于这些职业。

 

  • 虽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对L-1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的要求,但是申请人必须证明L-1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

 

  • L-1签证到期之前,L-1A受益人必须准备离开( must intend to depart)美国。

 

海外“外包”技术公司的要求
2004年的L-1签证改革法案对主要驻扎在“外包技术”的美国公司工作驻扎地的技术人员(On-site staff)和承包“外包” 的海外跨国公司(Offshore services providers)加强了监督和核审。在这种情况下,为证明外派技术人员符合L1B的资格,承包“外包” 的海外跨国公司必须证明:

  • 跨国公司要对外派L1B雇员保持“最终控制”权力(control and supervision),工作驻扎地的“外包”美国公司对L1B雇员没有控制或监督权;
  • L1B雇员的工作不是“外包”美国公司的正常所需要雇佣的劳工,而是跨国公司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等的服务。

新公司的要求

L1签证的一个最大好处是,它允许境外跨国公司派遣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到美国建立新的公司,开辟新市场,拓展国际业务。新公司(New Office)是指在美国刚成立的公司,或在美国经营操作不到一年的公司。如果跨国公司计划派L-1受益人去美国筹建分公司,申请人不需要证明美国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但必须证明在美的新公司满足以下的要求:

  1. 公司必须证明新公司已有足够的办公场所(Secured 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

2.L-1外派雇员必须在提交L1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受雇为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并且,

  1. L1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新公司的业务将会发展到有能力为L1外派雇员提供所承诺的经理级高管职务或行政主管职务。(使用L1B签证则不受此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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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移民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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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是非移民工作签证,它适用于在美国和中国都有商业机构的跨国公司从中国分公司派遣高级经理、行政主管、或拥有特殊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去美国分公司工作。在L1签证申请过程中,跨国公司是L1签证的申请人,外籍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是L-1签证的受益人。L1签证的受益人在提交L1签证申请之前的三年内,必须在其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非美国境内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该跨国公司在海外的机构必须和在美国的机构属于母子公司,分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关系,并且有实际的资金和业务的来往。L1跨国公司还可以包括非营利性的,宗教的,或慈善机构。

同时,L1签证也适用于那些正在筹划在美国设立公司或者办公室,而需要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派到美国境内来进行筹备的跨国公司。但是请注意,对于新成立的美国公司,L1签证的首次有效期为一年时间。到期后申请人必须提出延期的申请。L-1签证也适合于小企业到美国创业拓展业务和服务,抽调精通业务的经理或具备业务实战经验的高管,按照公司总部设立的目标和宗旨来设立新的分公司。然而,美国移民局对不知名的中小企业,及新筹建的公司的L1申请审查很严格,在准备L1签证申请时,我们建议您向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

根据受益人的身份不同,美国移民局将L-1签证分为L-1A和L-1B两类,但在签发签证时都是L1签证。一般情况,对于新成立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是1年,对于有一年以上历史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可以达3年,到期后都可以提出延期申请,L1延期的有效期也可以达3年。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L1A签证,最长不得超过7年。专业人才的L1B签证,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L-1身份的最长效期到期以后,L1签证的持有者必须离开美国至少一年之后,方可以重新申请新的L签证。

L-1A签证 – 跨国公司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

L1A签证是为跨国公司将公司内部的经理级高管或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者附属公司担任高管设计的。该被调动的高管人员必须在公司为其提交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为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外的机构工作至少一年。同时,L-1A允许尚未建立美国办公室的跨国公司将高管人员派到美国进行美国公司办公室的筹建,但这样的L签证通常只会被批准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后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L-1B签证 – 跨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

L1B签证是为跨国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送到美国运用特殊知识对公司的运营进行指导而设计的。同时,L-1B允许尚未建立美国办公室的跨国公司将专家送来美国,传授他的专业知识,帮助美国公司办公室的筹建,但这样的L签证通常只会被批准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后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什么是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或特殊知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L1B申请常常收到移民局的提交证据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建议L1B的申请人咨询专业的移民律师以更好的准备相关的证明以避免移民局过多的REF要求,延长签证的申请时间。

L-1跨国公司集体调职签证 (L1 Blanket Petition)

L-1跨国公司集体调职签证 (L-1 Blanket Petition Program) 用于满足移民局条件的大型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一次申请将一定数量的经理级高管和拥有特殊知识的专业人员送到美国的公司工作。

L1签证不像工作签证H1B那样有年度名额限制,L-1签证申请时间相对较短。如果申请人选择加急处理服务,15天内就可以获得结果。L1签证最大优点是,L1签证虽然属于非移民签证,但是其允许L-1签证持有者具有双重意向。因此,L1持有人可以在不破坏L-1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其它移民途径(比如杰出人才EB-1A、EB-1B、国家利益豁免NIW、百万投资EB5等等)申请绿卡。另外,当条件成熟后,L-1持有者也可通过第一优先劳工移民(EB-1C)的方式,向美国移民局提出转绿卡申请。

L1签证另一个大优点是,目前L1签证转绿卡不受任何移民配额排期限制。每年L1签证通过第一优先EB1申请绿卡的移民配额在40,000个以上,而EB5移民配额只有10,000个。根据美国国务院在前些天发表的签证排期表来看,2013年全年,全美国EB-5绿卡批准了8,567个。在 2014年8月23日上午,在移民律师内部会议中,美国国务院移民签证部门主管查尔斯•奥本海姆(Charles Oppenheim)宣布9月份留给中国EB-5申请人的签证都已经用完。

由于大量的中国公民申请EB-5移民, EB-5的移民排期是 “不可避免的”。而目前EB1的移民配额没有排期,当申请人的移民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身份调整 获得绿卡。而且L1签证申请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都可以申请L2签证随同入境美国,并可以一起申请美国绿卡。L1转绿卡周期短无配额排期限 制,是企业家赴美发展和移民美国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