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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L-1签证申请注意事项

Category : L-1 移民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相关联的公司,计划在美国成立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已建成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不到一年,这就是移民法所定义的 “新公司”(New Office)。一般而言,在提出L1申请时,由于新公司刚成立或未完全组建好,公司可能尚未正式开始经营活动,很难提供有力的运营证据,证明其在美国的经营状况良好。因而,移民法对这类型公司制定了新公司规则,法律对这类型公司的证明材料要求与现存公司有一定的区别。

 

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 所有权和控制权(Ownership and Control)

 

L-1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而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合乎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为了证明合格公司关系的存在,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境内外公司之间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所有权与控制权。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办事处、合资公司、共同组织所有、姐妹公司关系及附属公司。

 

合格公司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委员会10-K表、年度报告、所有权人清单、会议纪要、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股权证书、股东分户账、股权认购书或资本认购书(含电汇收据、银行对账单、已付支票、存款单)、美国境内公司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公司组织结构章程、合伙协议与注册文件、个人独资注册文件、特许经营购买协议。

 

在美国设立新公司申请L-1签证也必须满足L-1规定的公司关系。最直接的关联性是成立公司分部(Branches)或子公司(Subsidiary),这种股权关系相对简单明确,只需要提供新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境外总公司所提供的启动资金汇款证明就可以证明公司所属关系。

 

另外,新公司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其初始资金的来源。譬如,如果海外关联公司和美国新公司是母子公司,那么美国新公司的投资应该直接来源于海外关联公司,或者通过海外关联公司的其它关联公司汇入。通过不相关公司,甚至个人注入资金会造成审理官员怀疑公司关联性的真实性,从而可能需要额外的证据材料加以说明。由于中国政府对于大陆企业境外汇款的管理,中国公司需要向商务部申请境外投资许可,凭该许可证到外管局申请批汇,方能从银行向境外汇款。

 

新公司申请L-1的材料

 

一般来说,在提出L1申请时,由于新公司刚成立或还没有完全建好,公司可能尚未正式开始经营活动,很难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在美的经营状况良好,因而,移民法对这类型公司制定了新公司规则。

 

首先,和正在运营的公司不同,由于公司还没有成立或没有完全建好,新公司不需要提供公司雇员的证据,只需要提供材料证明新公司已有足够的办公场所(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根据商业计划,确保拥有足够的办公空间。

 

对于公司办公场地的证明,如果是租赁的办公室,应当提交签署的租赁协议;如果是购买的办公室,应当提交地契(Deed)。此外,还应当提供办公室的空间平面图以及办公室内、外照片供移民官审查。

 

除了证明新公司确实具备了办公场所之外,还要说明该场所的空间对于公司的商业活动是足够的。虽然移民局对美国新公司办公室的大小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商业计划和雇员计划,办公室的空间和功能应该具有相应的商业合理性。

 

其次,新公司应当拥有足够的初始资金,确保它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维持美国公司的正常运转和支付员工的工资。因此,新公司应该开设自己的商业银行账户并且存入一定资金,资金数额应该与商业计划中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一致或者更高。这部分资金完全属于新公司拥有,新公司可以自由掌控。

 

再者,新公司必须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客观地介绍新公司的业务内容、雇员计划以及预算和财务计划。虽然新公司不需要证明公司有相应的高管职位存在,但新公司需通过商业计划证明在未来的一年里,新公司的业务以及组织结构将会发展到需要一个符合L1要求的经理级高管或行政主管的程度。关于新公司申请L1签证程序及材料,我们会在L-1签证申请需要的证明文件中进一步说明。

 

最后,在新公司成立一年以后,新公司应当为受益人提交一份新的申请。此申请不但需要再次满足L签证的所有初始条件,而且需要受益人具有合适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1. 美国境内、外公司关联的证明材料;
  2. 美国境内公司运营的证明材料;
  3. 美国境内公司成立一年间受益人所履行的职责陈述;
  4. 未来两年受益人预期履行的职责陈述;
  5. 在职雇员结构图;
  6. 将来的雇员计划;
  7. 证明所有在职员情况的材料;
  8. 美国境内公司的财务状况材料

 

通常情况下,在审理新公司的L1申请中,移民局相当注重海外关联公司的经济实力。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海外关联公司的资产规模、雇员人数、营业额的标准,但在2004年的L-1签证备忘录中,它对如何证明合格公司提供了一些指导:

  1. 对大型的、成名的公司,L1申请人(即提出L1申请的公司)只需要提供由公司总裁,公司律师,公司负责人员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同时附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证券委员会财务申报,或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文件;
  2. 对小型企业,除公司负责人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外,还需要提供其它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如股权记录、损益表、会计师报告、报税表、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
  3. 对新成立的公司,如果受益人是来美国开设新公司,不但要提供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还需要提供公司商业计划书。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需附上相应的公司资金证明,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损益表或其它会计师报告,或纳税申报。

 

尽管此法规看似简单和直接,但是对小型企业、新成立的公司,L-1签证的申请还是非常难以得到批准。我们建议您向有经验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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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调整对于L-1签证身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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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调整是在美国境内的,持有非移民身份或者没有身份的外国公民用于申请永久合法居民,即绿卡的程序。

 

身份调整是职业移民申请人获得绿卡的最后一步,当身份调整申请获得移民局批准,申请人遂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另外,身份调整还有四方面的优势:

  1. 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回美证
  2. 申请人可以申请工卡(EAD
  3. 如果申请人的移民申请是雇主担保的类型,比如EB-1BEB-1C,非国家利益豁免(NIW)的EB-2以及EB-3,申请人可以在提交身份调整申请的180天后改变雇主。即所谓的流动规则(Portability Rule
  4. 申请人提交身份调整申请以后,在移民局的审理阶段内可以合法居留美国,这对于那些在提交身份调整时没有其他合法身份的申请人是最为有利的。

 

由于本文侧重于讨论身份调整和L-1身份持有人,因此我们仅详细阐述前三个优势。

 

回美证用于申请人在身份调整审理阶段出国旅行后重返美国而不破坏身份调整申请。工卡(EAD)允许申请人在其身份调整审理阶段在美国为任何雇主工作。流动规则(Portability Rule)允许那些雇主担保的身份调整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后的180天后更换雇主,但新的职务或职位必须和身份调整时用于申请的职务或职位相同或类似。下面,我们将详细讨论以上三种身份调整的优势如何正反两方面影响L-1身份持有人。

 

回美证(Advance Parole

 

L-1身份者可以在其I-140移民申请批准后或者在排期处于“Current”时与I-140同时提交I-485身份调整。在身份调整的审理阶段,如果申请人想出美国境外旅行,他们有以下三种方式重返美国。

  1. 如果L-1身份者的L-1签证还有60天或以下就会过期,或者其L-1签证在过去的一年内已经过期,那么他可以申请L-1重签(revalidation)。一旦L-1签证重签生效后,L-1身份者可以用该签证出国旅行和返回美国。此时,移民局不会认为该申请人放弃了身份调整的申请。
  2. 如果申请人尚未取得L-1签证,他可以在第三国或者他的国籍国的美国领事馆申请L-1签证。当签证发放后,该申请人可以用其返回美国,此时他的身份调整申请也不会受到影响。但是,申请人要面对签证申请被拒从而无法回到美国的风险。为了避免这样的风险,我们建议这样的申请人申请回美证。
  3. 如果申请人申请回美证受到批准,申请人可以使用回美证出国旅行和返回美国。回美证批准后,申请人依然可以保持他的L-1身份。也就是说,如果该申请人重新为之前进行L-1申请的雇主工作,他可以申请L-1的延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L-1延期获得批准,那么申请人以后可以用L-1身份出国旅行和返回美国。

 

但是,如果在回美证批准后,申请人改变了原来为其申请L-1签证的雇主,他的L-1身份将会终止。虽然此时,在身份调整审理阶段他依然可以合法的居留美国,但是,一旦他的身份调整申请被移民局拒绝,他将失去居留美国的合法身份。

 

 工卡(EAD

 

根据L-1身份者的不同需要,他们可能会想要申请工卡。工卡申请可以和身份调整申请一起在I-140移民申请批准后或者如果排期处于“Current”时可以同时提交。但是,基于身份调整的要求,如果L-1身份者选择的是雇主担保的移民类型,即使他可以获得不受限制的工卡,但是移民局要求L-1身份者必须证明其会为替其担保移民申请的雇主工作。举例来说,比如EB-1C就是典型的需要雇主担保的移民签证,如果A公司为王先生申请EB-1C,那么王先生在申请工卡时必须证明他会为A公司工作,即使最后王先生拿到的是没有限制的工卡。

 

如果L-1持有人获得了工卡,但是从来没有使用工卡从事工作,那么他依然处于L-1身份并且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延期。也就是说,仅仅持有工卡而不使用,并不会影响其身份。但是,如果L-1身份者使用了工卡为替其担保的雇主或者其他雇主工作,他的L-1身份将会终止。此时,如果他在身份调整审理阶段想出国旅行,则需要申请回美证返回美国。否则,如果其以其他签证进入美国,移民局会将其视为对身份调整的放弃。

 

如果申请人没有使用工卡工作破坏其L-1身份,并且在其使用回美证回到美国后依然为替其申请L-1签证的雇主工作,那么在原来L-1签证的有效期内,他可以合法工作而无需申请工卡。

 

同样是王先生和A公司的例子,A公司目前已经为王先生提交了EB-1C移民申请和身份调整申请,如果王先生仅仅是申请获得了工卡但没用工卡从事任何工作,那么他依然是L-1身份。为了保证不放弃身份调整程序,王先生出国应该申请回美证。如果王先生使用回美证出国返回美国并依然为A公司工作,他依然处于L-1身份并且可以申请L-1延期。但是,如果王先生使用了工卡进行任何工作,他的L-1身份将终止,虽然他在身份调整阶段依然可以合法待在美国,但如果身份调整被拒,他将失去居留美国的合法身份。

 

流动规则(Portability Rule

 

所有雇主担保的移民申请的受益人都可以在提交身份调整申请的180天后更换雇主,这被称为流动规则(Portability Rule)。

 

如果L-1身份者在I-140移民申请获得批准后提交身份调整,其可以享受流动规则,即可以在提交身份调整申请的180天后更换雇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新雇主能为申请人办理L-1身份,即使申请人的身份调整被拒,其也可以新的L-1身份合法居留美国直至身份过期。但如果新的雇主没有为申请人申请L-1身份而申请人使用工卡为其工作,前文已经提到,这时申请人将失去L-1身份。此时,申请人是以身份调整申请审理阶段的身份合法居留美国,如果身份调整被拒,其将失去合法居留美国的身份。

 

如果该L-1身份者同时提交雇主担保的I-140移民申请和I-485身份调整。享受流动规则的风险更大。也就是说,如果该申请人在提交身份调整的180天后更换雇主,此时I-140移民申请尚未批准,原来为申请人担保I-140的雇主可以撤回担保,从而终止I-140I-485的审理。此时如果没有其他雇主为其申请其他工作签证,那么,由于此时申请人已经丧失L-1身份,如果身份调整申请审理终止,他将失去合法留在美国的身份。

 

我们还是举A公司和王先生的例子,A公司为王先生担保办理EB-1C移民,由于排期幸运的处在“current”的状态,因此王先生选择了I-140I-485同时提交移民局。过了180天后,I-140还未获得批准,但王先生认为A公司收入过低,遂辞职并使用提前申请获得的工卡EADB公司工作,A公司很生气,决定撤回对王先生的移民申请担保。这时,王先生的移民申请会被终止,然后失去合法居留美国的身份。

 

L-1身份者的建议

 

面对回美证,工卡EAD和流动规则的利弊,根据我们多年的移民事务经验,我们为L-1身份者提出如下的建议:

  1. 如果L-1身份者的移民申请不是雇主担保的,比如EB-1A或者国家利益豁免(NIW)。我们建议其在身份调整申请审理阶段保持L-1身份。也就是说,出国旅行时采用L-1签证的重新生效或者在海外领事馆重现签证来返回美国。同时,为了保证回到美国,避免签证被拒的窘境。L-1身份者应该在出国之前申请回美证,并且在使用回美证回到美国后依然为之前的雇主工作以保障L-1身份。这样,即使身份调整被拒,他依然有合法的L-1身份待在美国。

 

并且,我们不建议其使用工卡EAD为任何雇主工作,因为这样会导致L-1身份的丧失。但是我们建议L-1身份者申请工卡EAD以备万一被原雇主辞掉又没有新的雇主能为其申请新的L-1签证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因为他们的移民申请不是雇主担保,因此不用担心原来雇主会撤回担保从而终止移民申请的审理。

 

最后,由于不是雇主担保的移民申请,所以L-1身份者不用受180天的限制,只要新的雇主能为其申请L-1身份,他任然可以在变换雇主后保证L-1身份。如果没有其他雇主能为其办理L-1身份,为了保证L-1身份,我们建议L-1身份者暂时忍耐不要变更雇主。

  1. 如果L-1身份者的移民申请是雇主担保的,比如EB-1C,非NIWEB-2EB-3等。和上述情况相同,我们同样建议L-1身份者通过上述的方式合理运用回美证和工卡保持自己的L-1身份。

对于流动规则,我们强烈建议有雇主担保移民申请的L-1身份者等到I-140移民申请批准以后再更换雇主。如果实在需要更换雇主,请保证新的雇主能够为其办理L-1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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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和保持L-1签证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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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身份的获得 

申请人在向美国移民局提交L-1签证申请的时候,需在申请表(I-129表)上注明是在美国境内从其它有效身份(如商务考察的B签证)转换到L-1身份,还是在境外美国领事馆获取L-1签证,并注明在哪一个领事馆以及申请人境外通信地址。

如果申请人选择在美国驻外领馆获取L-1签证,在L1申请批准后,移民局会将I-797批准函及申请材料副本交给美国国家签证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简称NVC)处理,国家签证中心会通知I-129表上指定的美驻外领馆,并将申请材料副本寄到领馆。对Ll签证,领事馆一般在收到移民局的批准函,申请材料副本后方会受理L-1签证的申请。 批件副本一般一个月左右可寄达海外领馆。 申请人应先查询,如果材料寄到,即可申请美国签证。 移民局的批准函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取得L1签证。申请人须持批准函,L-1申请材料的副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指定的美驻外领馆申请签证,美驻外领馆凭移民局的批准函核发签证。申请人取得签证后,方可赴美工作。

 

去美国领馆申请签证需要材料如下:

  • DS-160非移民签证申请表(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 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填写;
  • L-1批准通知(I-797)原件或複印件;
  • L-1申请材料的副本;
  • 护照。 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 一张标准尺寸的照片。 如有随行眷属,每人均需提交;
  • 如有随行眷属,则应提交眷属关系证明,配偶须出示结婚证、子女须出示出生证明;
  • 申请费。

L-1签证每次有效期为一年至三年,分为一次往返及多次往返两种。一般而言L-1签证比较容易获得多次入境许可。

L-1身份的批准实际上是由美国口岸移民官决定的。也就是说,即使申请人持有有效的L-1签证,口岸移民官也有权拒绝其入境。当然,这种情况对于L-1签证持有者是比较少见的。因此,L-1签证持有者除了应该向口岸移民官出示签有L-1签证的有效护照以外,还应该出示L-1申请材料的副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和移民局的批准通知。

当移民官决定允许该L-1签证持有人入境时,他会在护照上盖章注明准许入境以及批准的在美距留时间,之后也会在I-94卡上做出相应的注明。自此,L-1签证持有人正式获得L-1身份。

如果申请人已持其它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并选择在美国境内转换L-1身份,那么L1申请的批准函(I-797)就是申请人在美国L1身份的合法证明。在美国境内转身份的优势在于可以避免出境到美国领事馆重新取得新的签证,从而避免了拒签的可能。

但是,在美国境内转L-1身份,申请人并没有L-1签证,I-797批准函并不是出入境的签证。I-797批准通知只是证明申请人的非移民身份已经更改(Changed),延期(Extended)或通过致电到美国领馆(Cable Notification),并提供了该非移民身份的有效日期。因此,一旦申请人需要回国,或出国旅游,必需要去境外美国领事馆申请L1签证,很可能被美国使领馆签证官质疑审查,并导致拒签。

 

L-1身份的保持 

为了保持L-1身份,简单来说,L-1持有者只能为作为其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工作并且只能从事获得批准的职位,比如L-1A担任经理和高管职位,L-1B担任需要使用专业知识的职位。但是如前文提到的,并非原来在美国境外公司从事经理职位的就不能从事需要专业知识的职位,但是必须在L-1申请的时候予以表明。

另外,USCISL-1备忘录中详细描述了几种L-1B签证持有人,即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在美国可能会违法工作导致丧失L-1B身份的情况:

如果L-1B身份持有人,即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主要是在作为其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之外的非关联公司驻扎工作,并且该L-1B持有人不在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美国关联公司的控制和监督下,或者其从事的工作并非为申请人公司生产或服务所必需,此时L-1B持有人会产生违法工作的情形。

举例来说,如果Tom是持有L-1B身份的拥有专业知识的员工,为Tom申请L-1签证的是甲公司,目前Tom在美国主要在为一家和甲公司没有关联的美国公司乙工作,这时Tom要保持L-1身份必须同时满足:1)受甲公司的控制和监督;2)并且Tom的工作虽然是在乙公司进行,但是是甲公司生产和服务的必须。否则,Tom将丧失他得L-1身份。

另外,L-1身份持有人可以参加与工作相关的课程学习而不需要获得移民局的批准。L-1身份持有人在身份即将过期之前应当及时向移民局提出延期申请,否则非法逗留将会对其身份以及再次进入美国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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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签证简介(L-1签证持有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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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美国移民法规定,L-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和21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作为L-1持有者的眷属申请L-2签证。 L-2签证持有者可以合法进入并居留美国,其有效期和相应的L-1签证的有效期一致。

 

L-2签证持有者可以用L-2身份在美国上学念书,享受美国的免费教育,而无需要重新申请其他学生签证,比如F-1等等。 并且L-2持有者不需要做全职的学生。

 

一般美国的小孩在611岁的时候上小学,1213岁的时候上中学,1417岁的时候上高中。 L-1申请人为子女选择学校的时候,可先调查美国公立学校的排名或向在美的亲朋好友咨询,然后了解这些学校的学区在哪里,再根据这些学区的邮政编码选择赴美后的住处。 选择好学校后,持为子女准备上学所需的文件,到选择的公立学校报名注册即可。 这些报名注册文件包括家庭住址证明(包括租房或买房合同;如没有租房或买房合同,交的水电费帐单也可)、成绩单、防疫注射卡(Immunization Card)、有效L-2签证等。 如果其中有些文件是中文,需提供一份英文的翻译件。

 

如果,L-2签证持有者希望在美国就读大学,无需转换身份申请学生签证。 而且可以向当地公立大学申请本州学费,享受本州学生待遇。

 

虽然L-2签证并不像L签证一样有工作的权限,L2持有人不可在来美后直接工作。但是,2002年新的法律允许L-2持有人可以向移民局申请工作许可(EAD,又称工卡),得到批准后,可在美国合法工作。一般L-2签证的工卡有效期是一年到两年,在工卡有效期满前6个月,要向移民局提交更新工卡的申请。 另外,L-2持有人还可单独申请其他的工作签证比如H-1B等等。

 

同时,L-2身份可以转换为H-1F-1B-1B-2以及其他的非移民身份。同时,L-2持有人也可以申请绿卡。

 

申请L-2签证时应准备一下材料:

  • 有效护照:如果护照将在预计抵美日期的六个月内过期、或已损坏、或护照上已无空白的签证签发页,请在面谈之前申请新护照;
  • DS-156非移民签证申请表(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或DS-160在线非移民签证申请(Online 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所有随行眷属均须填写;
  • 如与L-1同时在美国的驻外领事馆申请签证,需递交美国移民局发出的L-1申请批准函(I-797)原件或複印件及L-1申请材料的副本;
  • 如果L-1持有者在L-2申请时已经以合法的L-1身份进入美国,则需递交L-1I-94,证明L-1持有者在美国有合法的L-1身份;
  • L-1持有者或他人出具的经济担保书,证明L-2申请人赴美后不会成为美国公众的负担;
  • 亲属关系证明,配偶须出示结婚证、子女须出示出生证明;
  • 一张标准尺寸的照片;
  • 签证申请费收据原件: 可在中信银行在中国的任何分行支付签证申请费。请注意申请费一旦支付即无法退款,即便申请人被拒签或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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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美国境内外公司之间关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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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移民法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Petitioner)必须是符合资格的商业机构(Qualifying Organization,又称合格的公司),它为外籍调派雇员向移民局提出L1签证申请,外籍调派雇员是L1签证申请的受益人(Beneficiary)。 虽然,法律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可以是美国公司,也可以向美国公司派遣雇员的海外公司(The petitioner may be either a U.S. or foreign organization),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由美国公司作为申请人为外籍调遣员工递交L1申请。

 

L1签证申请人并不限制商业实体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是各种营利组织、公司、企业、教育机构,或其它非营利组织、宗教、慈善、服务机构。但法律要求,在L1的申请中,必须有两个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内公司,一个是境外公司,而且美国公司和境外公司之间必须满足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相联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例如母子公司、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者联盟机构等。 符合相联条件的公司关系是L1签证的一大特殊要求。此外,当美国公司已经成立并运营一年以上时,所要符合的要求与新公司(New Office)又有一些不同的。下面我们来看看满足L-1签证申请人资格的公司关系。
现存公司(Existing Entities

 

在仅以申请L签证为目标的情况下,如果一个美国商业实体已经成立并且从事经营超过一年时间,我们就称其为现存商业实体(Existing Entities),又称现存公司。 在L1的申请中,美国境内现存公司与境外公司必须通过一个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联系起来。 美国移民法对衡量公司之间是否有合格的相联关系的标准在于,境内外公司是否拥有控股所有权,或被共同的公司拥有控股权(Common or majority Ownership),并且有实质上的控制权(In Fact Control)。 下面我们对各种合格公司关系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注解:

 

  • 母子公司关系 (Parent-Subsidiary)

母公司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商业实体拥有子公司。 在移民方面,这意味着: 如果一家外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某美国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因此对美国公司拥有实际的控制权,那么该美国公司就可以申请L签证。反之, 如果一家美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某外国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则情况也是一样的。

例:一家中国公司A持有美国公司B 51% 的股权,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可以申请L1签证将A公司的僱员调派到B公司。同样,一家美国公司C持有中国公司D 51% 的股权,C公司也可申请L1签证将D公司的僱员调派到C公司。

 

  • 办事处 (Branch

办事处是指总公司设在不同的地方方便经营的分支机构,办事处一般不是一个单独的经济实体,它只是总公司下属的一个肢体,功能性部门或派驻机构。办事处通常没有自己的独立纳税账号和财务核算,办事处的所有债权债务应该归于母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总公司持有办事处100%的股权 (wholly-owned subsidiary)。公司由于业务的需要,在许多国家设立许多分支机构,并需要在分部之间调动员工。美国境内公司可以递交L1申请, 把高管从境外调派到美国公司来。

例:如果美国境外的公司在美国境内设有办事处 ,或者反之,美国境内公司在海外设有办事处 ,此时美国境内公司具有为其境外总公司或办事处调动员工申请L-1签证的资格。

 

  • 实际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 (In Fact Control

即使母公司对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不高于50%,但只要母公司有实际控制权(In Fact Control),那么美国公司依旧可以成为合格的L-1申请人。

例:中国公司A拥有美国公司B 45%的股份,B公司剩下的股份由另外两家公司CD拥有。其中,C公司占有30%D公司占有25%。在这个例子中,虽然A公司未拥有B公司一半以上的 股份,但是其控股数量大于B公司其它的股东,因此对B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这样B公司可以作为合格的L-1申请人为A公司的高管和特殊知识人员申请L-1 签证前往 B公司担任相关职位。反之, 如果美国公司对中国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则情况也是一样的。

 

  • 合资公司 (50/50 Joint Venture

如果子公司是母公司与它的商业伙伴对半出资组建的合资企业 (Joint Venture),母公司与它的商业伙伴对合资企业有相同的控制权(Equal Control),并且拥有否决权(Veto Power),那么美国公司依旧可以成为合格的L-1签证申请人。

例:中国公司 A 同另外一家公司 B 对半出资在美国组建一家合资企业 C,公司 A 和公司 B 各拥有公司 C 50%的股份,对公司 C有相同的控制权,并且公司A拥有公司C 的否决权,那么美国公司C可以作为合格的L-1申请人为公司A的外派僱员申请L1签证。反之, 如果中国公司是美国公司组建的对半合资企业,则情况也是一样的。

 

  • 共同组织所有 (Affiliate

如果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都由一组公司股东或个人股东所拥有或控制,并且境内外两个公司的股东的构成一样,股东间的股份比例或控制权比例构成大体一样(approximately the same proportion),那么该美国公司仍然可以是合格的L1签证申请人。

例:中国公司D有三个股东,分别是A公司、B公司、C公司,它们分别拥有20%40%60%的股份。同时,A公司、B公司、C公司也是美国公司E的股东,且它们在公司E 的股份分布与在公司D的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D和公司E由同一组公司股东所拥有,因此公司E可以作为合格的L1申请人为公司D的外派僱员申请L签证。

 

  • 姐妹公司关系(Subsidiary-Subsidiary)

如果一个境外公司同时拥有另一个境外公司和一个美国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么这个美国公司同样可以成为合格的L-1申请人。

例:中国公司A,拥有中国公司B 60%的股份,同时还拥有美国公司C 51%的股份,这时C公司可以为A公司的经理级高管和拥有特殊知识的技术人员申请L-1签证。另外,虽然B公司和C公司没有直接的关联,但他们拥有同一个母公司A,因此BC属于姐妹公司,C公司同样可以为B公司的合格员工申请L-1签证前往C公司担任相关的职位。

 

新公司 (New Office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相关联的公司,打算在美国新成立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新建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不到一年,这就是移民法所说的新公司(New Office)。 如果是新公司,则以成立公司分部(Branches)或子公司(Subsidiary)这种股权关系简单明确的公司为好。这样只要提供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就可以证明合格的公司关系。新公司在申请L1签证的时候的要求同现存公司是有些区别,如果希望了解更多关于新公司的情况,请点击新公司L1申请注意事项。

 

总结

 

综上所述,境外公司可以通过新建一个美国分公司,或通过合并或购买一个美国现存公司,可以是100%股权买过来,也可以只是控股,或只是实际上的控制权, 只要保持所有权从属关系即可,即可满足L1申请规定的公司关系,从而进行L1申请。 另外,移民法并没有规定,境内外公司必须是从事相同行业的。 这样,境外公司就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可以组建一个新公司; 可以购买一个现存生意,如超市、餐馆、旅馆; 或跟当地人合资共同经营一个生意,如酒店、旅馆、外贸市场,等等。 只要在L1的申请中,提供由公司总裁,公司律师,公司负责人员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如公司买卖合同,股权记录,董事会名单表等等,证明合格的公司关系。

对于新设立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是1年,对于现存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可长达3年,到期后都可以提出延期申请。另外,除非 新公司已经成立并实质性从事经营超过一年,否则它不能为外派雇员申请绿卡。而现存公司的外派雇员在得到L1签证后,可以立即开始递交绿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