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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启动EB-5区域中心合规审计,并对项目逐一展开调查

近几年,EB-5的区域中心,一直在快速发展,美国移民局(USCIS)在进一步进行深入管控。
 
2017年3月21日移民局正式宣布启动“EB-5投资移民区域中心合规审计项目”。根据USCIS官网,EB-5区域中心合规审计将用于提高EB-5计划的完整性,确保区域中心遵守法律,继续满足EB-5计划的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创造。

EB-5区域中心审计项目的开始也标志着USCIS在监管和执法方面的转变,将对计划参与者的运营产生长期广泛的影响。区域中心合规审计团队将审核区域中心的申请、证书和记录;审核区域中心的公共记录和信息;核实区域中心申请、投资人申请、区域中心年度认证和项目支持文件中的信息;进行人员面谈以核实递交信息的准确性。
 
自从“3.21合规审计”启动进入两月,移民局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譬如撤销没有任何运营的区域中心)
 
截至到5月底,一共有109个区域中心被取消资质,五月份仅一个月就取消了25个区域中心。此取消力度前所未有,站在投资人角度来“请扫”出一条通往美国的干净之路。
 
EB-5计划监管越来越严格,对投资人来说绝对是好事,而投资人在选择项目时,最好对项目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查询被取消资格的区域中心名单,也可以通过移民局的官网:
https://www.uscis.gov/working-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fifth-preference-eb-5/eb-5-immigrant-investor-process/regional-center-terminations
 
移民局在6月8日进一步采取了行动,移民局特派员在投资移民的商业项目中进行了一轮调查取证。

在此次调查取证中,American Lending Center(ALC)顺利通过合规审计考核。ALC的项目是当日唯一一个有正常运营和反应积极的区域中心项目。
 
审查经过如下:
 
2017年6月8日美国移民局EB-5代表对多个正在申请829的项目进行了突击现场访问。突检项目包括ALC的SBA 504贷款项目“Thomas牙医诊所”。这种突检很可能已经成为829审批程序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在牙医诊所的办公室,移民局代表和Dr Thomas进行了详细的交谈。这位代表表示:EB-5贷款骗局实在太多,在当天他突击访问的项目中,ALC的项目是唯一正常运营的项目!有个项目在829决定即将作出的此刻,还是一片黄土!在这位移民局代表眼中,ALC的SBA 504贷款项目简直就是“出淤泥而不染”的代表。
 
移民局实地考察了ALC的项目。I-829是要经得起各种考验才能获批,ALC一直踏踏实实做项目,每个项目都运营良好!对于移民局来说,移民局很重视EB-5资金对资金使用机构的作用有多大,影响是否持久。
 
ALC是目前美国SBA中小企业局的唯一一个推广机构。所有的投资项目都是SBA 504贷款项目第一顺位还款的债权式投资,除了CDC严格的风控审批,同时也指定第三方纳斯达克上市机构来做项目的工程监管,验收,资金的发放,及完工的保证,以达到符合移民法的资格,为投资人的绿卡申请和还款顺利做出最大的程度的保障机制。
 
愿各位投资者谨慎选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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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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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吸引外资,创造就业机会,刺激美国经济增长,美国政府于1990年在《美国移民归化法案》,创立了职业移民第五优先(第203(b)(5)条的8 U.S.C.§1153(b)(5)款, 又称 EB-5投资移民,有时又称投资移民),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 投资移民(EB-5)对于拥有足够资产并有意移民美国的外国公民来说是很有优越性。

 

 

根据美国国土安全局和移民局于2010年6月16日发表的对投资移民(EB-5)的备忘录, 美国每年约有10,000个签证名额分配给合格的外国投资移民申请人,其中有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又称 TEA)创立新企业的投资移民者,另外3,000个签证名额预留给投资到地区中心(Regional Centers,又称RC)的投资移民者。在该法律最初创建的几年中,移民局每年只发签发约300-400 EB-5签证。近年来, 随着中国国力大幅提升,对外交流不断增加,很多富裕人士通过EB5投资来达到移民美国的目的。 由于EB5的名额被越来越多的中国大陆人士使用,未来EB5可能由于名额供不应求而出现排期。

美国的EB5投资移民,一般不要求申请人拥有任何学历,或者其它履历以及资质,无论申请人是什么国籍,是否有投资经验,是否有企业管理技能,甚至是否会说英文都可以申请。但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投资对象与方式

EB-5投资签证规定申请人投资的经营实体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在美国包括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及其他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非盈利机构。

对于投资方式,移民局的规定同样相当灵活,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投资方式来申请绿卡。

  1. 新的商业企业(New Business Enterprise)。作为最基础的投资方式,申请人可以:a. 在美国任何地域创立和经营管理一个新的企业,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并在实质性上重建或重组此企业;
    b. 投资一个存在的企业并使其净值或员工数增长40%。

多个EB-5申请人可以同时投资一个企业,但该投资的数额和创造的工作机会平均到各个投资者的头上依然必须满足移民局的要求。

  1. 困难企业(Troubled Enterprise)。

申请人可以通过收购并经营管理一个困难企业来申请EB5移民签证。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了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一 年到两年内企业净资产(net worth loss)亏损超过20%。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申请人,美国移民局并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只是要求在至少两年内保持现有的10个以上的岗位或投资时的雇佣状态,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企业的特殊情况,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

  • 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投资者也可以把钱投给移民局核准的“地区中心”, 成为某个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为了刺激外国资本的投资,美国移民将每年3000个签证分配给投资“地区中心”的EB-5申请人。“地区中心”相对其他投资方式独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资者参与日常公司管理,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也符合移民局对于“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要求等等。目前,几乎90%-95%的EB-5 申请人都选择了这种投资方式。

  • 最低投资金额限制

一般而言,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但是事有例外,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移民局规定如果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处在 “目标就业区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于2万的农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限制可下调到不少于50万美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绝大部门的地区中心的投资门槛是不少于50万美元。

  • 创造就业岗位

除了投资资金外,另一个核心的要求是创造就业。法律规定一般是,在I-526表格批准后的两年内,对于创立新企业的投资人,投资的新企业必须直接雇佣10个全职以上的美国员工; 对于参加地区中心计划的投资人,需要证明区域中心正在按照其被批准的商业计划运营; 对于收购困难企业 的投资人,需要至少保持投资时的雇用员工人数。 法律规定的美国员工包括,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者、其他合法移民,EB-5投资人本人和配偶子女不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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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与EB-1C移民签证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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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喜欢把EB-1C跨国公司经理移民和EB-5企业家移民都称作投资移民。在某些方面,EB-1CEB-5的确非常相似,比如两者都涉及到外国资本的投资;两者都涉及到在美国设立新的企业,尽管对于EB-5而言可以接管和投资已经存在的企业,EB-1C同样可以通过申请人的公司来收购一个美国公司来实现;并且两者都有可能给美国工人创造就业的机会。但实际上,EB-1CEB-5是截然不同的两个移民签证种类,不恰当的进行申请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EB-1C签证允许跨国公司将美国境外的公司机构中的经理级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派到美国的公司机构中永久性的高级管理职位上。而EB-5是针对的是那些已经在美国投资或正在投资阶段外国投资者。就设立签证的目的而言,EB-1C是为了让跨国企业提高各机构之间的交流以促进商业运作,而EB-5是为了吸引海外投资来增加美国的就业机会。就投资资金的要求而言,EB-1C的受益人,即跨国公司中的高级经理和管理人员由于为其公司工作,因而没有投资金额的要求,而EB-5的投资人要投入自己的资金并且有数额上的要求。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把EB-1CEB-5的区别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来看,这样申请人可以结合自身状况有一个初步的意向。

  1. 企业结构

EB-1C首先要求一个合格的具有美国机构和海外机构的跨国企业。合乎条件企业应该是另一个企业投资设立的,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另外,EB-1C申请的受益人是将被调派美国相关机构工作的高级经理和管理人员而申请者是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该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必须存在一年以上以成为合格的EB-1C申请人。举例来说,中国大陆A公司于201091日在美国设立了相应的分支公司A-USA,那么在201191日起,A-USA可以替A公司的经理级高管申请EB-1C,当然前提是这位受益人必须在提交申请前三年内至少被A公司或者A-USA公司雇佣了一年以上并且为经理级高管职位。在EB-1C申请提交以后,受益人可以在获得批准之前申请临时的 L-1A签证。简单的说,要符合EB-1C,受益人所属的公司必须至少包含两个机构。其中一个在美国境内,另一个在美国境外。

EB-5要求申请人在美国投资设立一个新企业,或者收购一个困难企业或者投资到地区中心中。申请人不需要在美国境外的公司机构就职。同时,申请人在美国的投资有很多形式可供选择。对于EB-5而言,投资者本身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

  1. 资金来源和金额要求

EB-1C申请的审理中,美国移民局通常只关注海外公司和美国境内公司之间最初的投资和资金流动。但是,移民局并未对这个投资的数额做出任何硬性的要求。如果美国的子公司才被设立不久,移民局常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海外母公司对美国境内子公司的资金流动的相关证明。当然,虽然移民局对投资金额没有做出要求,但是投资金额应该合理,即足以支撑美国机构的运作。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见过一些公司的最初投资只有大概10万美元,而这些EB-1C申请在美国机构开始运作之后便获得了移民局的批准。

在这方面,EB-5因其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用以增加美国工人(即美国公民,永久合法居民和庇护者)的就业机会,所以对资金的要求更为严格。申请的投资金额至少为50万美元,有的投资模式要求至少100万美元。并且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关的有效证据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

EB-5申请中,通过非法手段比如犯罪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的资产不能被用作EB-5的投资。在实际操作中,移民局会非常严格的审查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当然,各种资产的类型,比如现金,设备,物资以及其他的有形资产和现金等价物,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等等都可以作为EB-5的投资来源。而EB-1C对于投资资金来源没有合法性的要求。

  1. 移民局审查重点

EB-1C中,移民局会重点审查跨国公司的结构和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的运营。EB-1C申请成功的关键在于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可以证明在其组织结构中设立了一个能让受益人工作的高级管理或行政职位,而非日常运行或者一线工人监督的职位。因此,通常来说,57名全职雇员可以满足这个条件。并且,美国机构必须实际运作并产生相应的收入。

EB-5申请中,移民局会着重审查投资资金是否真实转移和10个对美国工人的就业岗位的创立以及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如果申请人投资到美国政府批准的地区中心,间接增加的工作机会也可以被算在内。

  1. 移民者的职位

EB-1C中,提供给受益人的职位一直必须具有管理或行政的职责,并这个职位的层级必须达到有作出商业决策,公司决定以及管理其他的下级管理机构的高度。比如,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经理级管理人员或者是董事会成员等等。移民局在审查时将会把这些职权连同美国公司结构一起考虑。

EB-5并不要求申请人有相关的工作邀约或者提供赞助的雇主。如果申请人选择创立新企业和投资困难企业的投资模式,申请人必须对投资的企业进行日常的管理,合格的职位可以是高级管理职务包括公司经理,董事会成员等。也可以是一般管理职务,比如分厂厂长,领班等等。如果申请人选择的是地区中心投资模式,那么申请人既不需要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也不需要居住在投资的区域。

  1. 申请人资格

EB-1C申请中,受益人必须要在提交申请之前的3年内至少被该公司的海外公司或美国境内分公司雇佣并且担任经理级别的高管人员达连续的1年。虽然对于受益人的教育背景没有特别要求,但受益人必须拥有合理的资质去履行他的管理职权。

EB-5申请对于申请人没有任何教育背景,工作经验,投资经验以及其他技术技能的要求。

  1. 相关表格中的申请人

EB-1C是雇主,即美国公司担保的申请,即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是申请人,而将被调派的雇员是受益人。该美国机构需提交I-140表格为受益人进行EB-1C职业移民申请。

EB-5中,投资人既是申请人又是受益人,不需要有其他的担保雇主,投资人需要自行提交I-526表格。

  1. 证明材料和文件

EB-1C申请中,雇主需要连同I-140表格一起提交关于提供的管理职位的职责综述。雇主同时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与跨国公司的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以及海外机构的公司章程,财物文件比如报税表,银行存款证明,主要的商业合同,发票样本,销售文件,办公室租约,主要办公室照片以及公司组织结构描述等。

受益人同时需要提交证据证明他具备能够胜任该职位的能力。

EB-5申请中,申请人连同I-526表格应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投资会确实进行以及投资资金具有合法的来源。用以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材料包括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的转让合同,银行存款证明,持股证明,财产购入证明,报税单,企业运作记录以及其他关于收入来源的证明。另外,投资者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投资的新企业确实存在。相关证据包括新企业的组织结构描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美国的商业许可证明。

并且,EB-5的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至少为美国工人提供了10个全职的就业岗位。如果新公司已经雇佣了美国工人,申请人可以提交I-9表格和纳税证明。如果新公司尚未雇佣任何美国工人,申请人可以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说明两年内至少会雇佣10名全职美国工人。对于投资地区中心项目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数据分析和专家证据证明其间接创造了至少10个工作机会。

  1. 永久绿卡与临时绿卡

一旦EB-1C获得批准,受益人与其直接亲属如果在美国境内便可以申请身份调整,如果在美国境外可以同过领事馆程序申请签证。当他们获得签证进入美国或者身份调整获得批准之时,他们将收到没有条件限制的永久绿卡。

但是在EB-5申请中则必须经历一个临时绿卡的阶段。一旦EB-5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可以申请身份调整,与EB-1C不同的是,申请人获得的为期为2年的临时绿卡。临时绿卡在2年有效期内具有与永久绿卡完全一致的权利。

为了去除两年限制的条件,申请人和他的直接亲属需要在临时绿卡过期前的90天内提交除去条件申请,申请人需要连同I-829表格一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EB-5投资移民关于成立企业和雇佣美国工人的全部要求。

EB-5申请人的身份在I-829处理阶段仍然有效并而已出境旅行。但申请人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去除条件申请,他的临时绿卡身份将会过期终止。如果I-829顺利通过审理,申请人和其直接家属便可以获得永久绿卡。

  1. 时间差异

从程序上来看,EB-5投资移民可能会相对历时更久并更多不确定因素因为必须经历两年临时绿卡后通过再次审查才能拿到永久绿卡,通常从开始申请到最终成功拿到永久绿卡,顺利的话需要3年半到4年的时间。

EB-1C由于没有临时绿卡阶段,一般两年左右就能拿到永久绿卡。

  1. 对于雇员的要求

上文提到,EB-1C成功的关键在于能证明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能够为受益人提供相关的高级行政管理职位而非日常管理或者一线工人的监督职位。因此,一般需要雇佣57名雇员来满足条件。另外,美国机构必须实际运作并产生收入。

EB-5成功的关键之一是能够证明至少雇佣了10名全职的美国工人,或者如果申请人投资在地区中心项目中,申请人能够证明至少间接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

无论EB-1C还是EB-5都涉及到复杂的商业和法律问题,我们建议有意向的公司和个人在申请前向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移民律师进行咨询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意外和挫折。

总的来说,EB-1C虽然对于申请人的管理能力等等经验背景提出了要求,并且需要申请人的企业作为担保代为申请,但EB-1C几乎没有风险,并且耗时更少。所以,能够符合EB-1C条件的有移民意向的外国公民,EB-1C相对EB-5更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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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收购困难企业投资模式优劣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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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困难企业,是EB-5移民中的特殊投资模式,也是EB-5案例中的绝对冷门。因为数据的不透明,寻找合格并且愿意接受投资的困难企业的成本很高。

困难企业是指那些在申请人提出EB-5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的一年或两年净资产缩水20%的企业。对于这种投资模式,移民局的金额要求同样是100万美元,但如果这个企业地处目标就业区(TEA)即人口低于两万或者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失业率50%的地区,门槛下降至50万美元。但不同的是,移民局不要求投资者在困难企业中创造就业岗位,而是保持住现有的岗位即可。当然作为收购已存在企业的特殊情况,同样要求企业净值上升40%

投资收购困难企业有如下的挑战,

其一,投资者要寻找到相应的合格的并且愿意接受投资的困难企业不易或者需要更大的成本。

其二,在投资金额方面,并没有任何优势,依然是100万美元(或50万美元如果困难企业处于目标就业地区的话)。如果选择50万投资,本来就严重亏损的企业还处在高失业率地区,想控制企业业绩的继续下滑难度更大,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力和经济的代价。并且风险也更加巨大。

其三,投资人必须实际管理和经营企业,不能期望只是简单投资就可以拿到绿卡,而且管理一个困难企业比创立新企业势必更加困难。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不能通过他的投资和管理制止困难企业的继续下滑,如果该企业在两年内倒闭或者没保住现有的职位,则投资人的永久绿卡申请将以失败告终。

相对收购困难企业的巨大挑战,其优点就微不足道了,甚至有的优点仅对个别案例有意义,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收购困难企业的投资方式,移民局并不要求创造新的10个岗位而是保留之前的岗位数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和移民局都未对最初投资时的雇用人数做出明确的规定,但设想如果当初企业,比如炸鸡店,只有两个员工,投资人投个50万或者100万进去,要维持住这两个岗位数目是轻而易举的。这样违背法律立法初衷的钻空子行为是极可能被识破导致申请被拒,因而,我们认为,最初雇员人数应该至少接近10人比较合理。

另外,对于一些有经验的投资者来说,可以通过往困难企业注入资金和参与管理与困难企业协商达成有利于投资者的协议以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

总的说来,收购困难企业并非EB-5投资移民的大众选择,因其相对其他投资手段几乎没有特别的优势,而实际上,真正选择这种投资手段的申请人也微乎其微。在美国乃至全球都处于经济低潮的今天,这种投资手段更加不值得推荐。当然,对于通过人脉关系已经找到可以投资的困难企业,并且对该企业和自己的管理能力都有信心的投资人,这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比如,李先生和张先生是从小一起长大的表兄弟,后来大学毕业后,张先生与美国籍华人结婚后远渡重洋,一直在经营自助餐馆,由于地处郊区,人口流动少,经营理念落后,自助餐虽然雇员只有1个大厨1个收银员和2个服务员,但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李先生在国内经营餐馆却非常成功,现在又分店若干。已经有一定资金积累的李先生日前想移居美国,并有意愿帮助表弟张先生的餐馆事业。就李先生的情况,如果其表弟张先生的餐馆能符合困难企业的要求,即在李先生提交I-526之前的1年内或2年内净资产缩水20%,基于表兄弟之间的信任,那么投资困难企业对李先生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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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区域中心移民方案优劣利弊分析

Category : 投资移民 EB5

由于EB5投资移民签证的高风险性,2008年以前,每年10,000个签证配额仅仅吸引不足一千个申请人。因此,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外资产,美国政府推出了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政策,来鼓励海外投资者申请EB-5取得美国绿卡。区域中心实际上是美国人建造的一个统一经营专门提供给投资移民申请人投资的一个商业中心,这样的商业中心为特定的地理区域吸引国外资金,需要得到美国移民局的批准。区域中心EB-5投资移民申请提供了许多的优惠政策。目前这是最流行的投资移民模式。

区域中心移民方案有如下的优势:

  1. 绝大部分的区域中心通过申请,获得了50万美元的投资门槛,大大降低投资风险。
  2. 选择区域中心进行投资移民,移民局并不要求投资者直接参与日常的企业管理,这是区域中心投资模式与其他投资模式最大的区别之一,投资者仅仅投钱即可。当然,投资者也不会被要求必须居住在区域中心或附近。因此投资者不必为EB-5的企业管理实务所累,可以放心管理自己的其他事业或者念书等等。
  3. 区域中心移民方案还有一大优势,就是移民局在两年后考察EB-5申请人的投资效果以决定是否对其发放永久绿卡的时候,对于创造的就业岗位,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即确实雇佣的全职美国工人以外,间接创造的工作机会也会被算在内。也就是说,投资区域中心的EB-5申请人,无需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只需要证明区域中心是按照批准的商业计划运营即可,已完成创造就业的目标。

当然,区域中心移民并非完美,也有其相对的挑战及风险:

通常区域中心投资都是以有限合伙的方式呈现,每个EB5投资人的投资仅仅占很小的比例,因此投资人对企业没有进行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如果一旦区域中心未能按照商业计划运行,由于EB-5申请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一般没有管理权,很难通过投票,决策等管理手段与区域中心的管理者进行交涉。

还有一点,创建区域中心的人同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因此,创建者可能实际投资很少但却占有很大的股份,同时,创建者又是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者。因而EB-5申请人的投资的相当部分都会落入他们的口袋。

在很多区域中心的招商广告中,我们常常看到政府要员出面,但这只是区域中心的拥有者的市场营销手段。我们不断强调,其一区域中心投资并不是100%能拿到永久绿卡,其二区域中心只是地方政府批准,但地方政府不对其投资者及其项目提供任何的担保,因此区域中心经营不善时,投资者同样要承受与其他投资模式失败时同样的后果。而目前,大部分的区域中心都在招商引资的阶段,没有获得永久绿卡的经验。

总而言之,区域中心移民方案对于大多数有资金,没有时间,没有管理经验的申请者是最为合适的,这也是该模式如此流行的原因。但是尽管区域中心移民方案有诸多的优惠之处。但是所有投资移民都有风险,区域中心也不例外,因此,在决定投资之前咨询相关领域富有经验的移民律师是非常有必要的。无论是对于区域中心的分析和选择,还是证明材料的准备,稍有不慎都可能让申请人的时间和金钱付诸流水。

区域中心比较适合不差钱EB-5申请人。比如,陈先生是山西私人煤矿老板,经营多年。虽然积攒了大笔资金,但随时担心安全问题的压力让他厌倦。因此决定洗手不干,移居美国享后半辈子清福。对于陈先生这样不差钱的投资者来说,区域中心计划是最好的选择,50万美元对于陈先生只是九牛一毛,轻松入住美国,享受生活才是他的目的。所以即使两年后永久绿卡申请失败,陈先生可以再投50万元换取另一个两年的临时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