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Archives: 杰出人才移民 E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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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杰出跨国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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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第三种类别的优先劳工是「跨国企业经理人」,也就是由同一个跨国企业派驻至美国的专业经理人。符合此资格的跨国企业经理人或主管在申请前三年中必须至少有一年在申请公司担任经理级以上的职位,且来美国之后将在美国的该公司相关企业中担任经理级以上的职位。

 不需申请劳工证

跨国企业经理人属于优先劳工类别,不需要透过劳工证申请流程。

 不可自行申请

在美国移民局(USCIS)法规规定下,必须由雇主提出申请案,且需说明该跨国企业经理人的在美国及国外的工作内容、国外工作时间等必要内容。

 须提供证明

要申请的跨国企业经理人必须要有美国雇主出具正式证明且提供详细的资如,如在跨国公司工作资历年数、跨国公司及美国雇主的关系、美国雇主在美国成立的时间等。详细必备文件请见相关连结。

 补充资料

在某些案件中,审核官员可能会要求补充资料文件来决定是否核准申请案。

 针对美国雇主申请的条件

美国移民局(USCIS)规定申请的美国雇主必须是与该外籍人士工作的跨国公司为同一公司或是子公司或分公司。但对于申请的公司没有设限公司的大小或营业额。不过,美国移民局(USCIS)要求跨国企业必须在超过两个国家以上经商,其中须包括美国,不论是直接经商或是透过子公司运作。此外,申请的雇主公司必须至少在美国经商一年以上才可以开始申请。

 如果是跨国公司并购美国公司?

没有规定美国公司及外国跨国公司之间的关系一定要存续一年以上才能申请「跨国企业经理人」移民。法规仅规定美国雇主必须在美国经商一年以上。所以,即使美国雇主是被该外籍人士的跨国公司并购,还是可以立即提出申请案,只要该外籍人士是符合跨国经理人的资格。

 「经理人」的资格

为了符合「经理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要件。通常,工厂生产线的主管不被视为满足「经理人」的条件,除非该主管管理的是非常专业的员工。因此所管理的属下层级也会被考虑在内,重点是看该主管的工作是否为促进公司商业发展所需。

法律条文的界定为:

  1. 管理一家公司、部门、分公司或某职能
  2. 监管、控制具有专业能力的属下或是管理某特定职能
  3. 个人拥有权威及权力可作出雇用或解雇或是高阶的决定或是
  4. 有权力行使关於运作上的决定

 「高阶经理人」的资格

可被视为高阶经理人的申请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必须管理一个组织、主要的部门或是职能
  2. 有权力设定目标和政策
  3. 有很高的权限行使决定或是
  4. 只接受更高阶层如董事会、股东的监管

同时也包括那些生产产品所必须的职能或是组织必要的服务例如工程师或是建筑师。

 申请前三年必须有一年为申请公司工作

在工作年数的认定方面,美国移民局规定(USCIS)申请的外籍人士申请前三年内必须有一年是为申请的雇主工作,法规没有禁止以加总的方式来计算。

 「投资移民」(EB-5)的替代方案

只要符合资格的话,公司企业的拥有者也可以申请「跨国企业经理人」移民。但如果该公司未来的员工也是公司的所有者的话,美国移民局会特别仔细审理。这个类别也是投资移民(EB-5)的替代方案。只要小心的规划此种方式,投资者也可以不需像「投资移民」那样投资大钱就可获得移民签证。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与我们联系如果你想知道如何申请的话,请看本网站相关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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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B杰出教授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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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B1-B为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教授丶研究员」类别的简称。要符合这个类别的移民者必须在特定的学术领域中获得国际性的卓越声誉。而且至少要有三年以上在该学术领域教学或研究的经验。此外,不需要透过申请工作证的程序,需由雇主提供工作职位且由雇主进行申请。大学或学院的教师或研究员的工作必须是终身职教授或是在将来可授予终身职的教职制度。

 

 不可自行申请

必须要有美国雇主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案(USCIS),申请案的外籍人士则为受益人。

 签证名额数量不受限

不管是什么国家,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EB-1)的签证名额都没有数量的受限是可立即申请的。依目前情况看,都没有任何官方消息指出在这个类别近期会有截止日期的限制。

 资格限制

外籍人士必须是杰出的教授或研究员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在特定的学术领域中获得国际性的卓越声誉,至少要有三年以上在该学术领域教学或研究的经验,而且

  1. 申请的雇主给予的工作必须是终身职教授职位或是将来可授予终身职的职位或是同等的研究职位,或
  2. 研究工作的职位不能有年限的限制或是可视为固定永久职,或
  3. 同等的私人雇主给予的研究职位,如果该雇主雇用至少三名全职研究员且在该研究领域可证明有一定贡献。

 证明有国际级声誉

申请「杰出教授、研究员」类别(EB1-B)的外籍人士必须在特定的学术领域中获得国际性的卓越声誉。美国移民局(USCIS)规定准许在申请时递交专家推荐信来证明该外籍人士为杰出教授或研究员。此类的推荐信必须详细撰写该外籍人士在科学上或学术上的成就及重大贡献。

 「三年」教学或研究经验

申请的外籍人士必须要有三年以上在学术领域的教学或研究经验。如果是在攻读硕博士期间的教学、研究经验的话,该外籍人士必须拿到该学位才可计入,而且该期间的教学必须是负全责,研究则必须是在该学术领域被视为杰出的研究。教学、研究的证明必须由现任雇主或前任雇主以书面形式递交,其中必须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职称、工作内容等详细资料。

 终身教授职或同等职位

最后一项关于受益人的资格要求是必须有大学终身教职或同等职位或是在私人雇主有同等的研究职位(该私人雇主必须至少雇用三名以上的全职研究员且在研究领域有可证明的成就)。

 永久固定研究职位

由于许多大学的研究职位并不提供终身教授职位。因此美国移民局(USCIS)认定如果申请的大学可以提供「永久研究职位」也可适用于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永定」的定义是雇员没有限期或定期可继续的工作,除非有重大原因雇主才可解除其工作关系。

 私人雇主的等同职位

美国移民局(USCIS)也同意私人雇主以等同职位申请,因为私人雇主通常没有终身教授的职位。这里「等同」的意思必须是工作内容与学术领域里的「永久固定研究工作」类似。

 符合资格的「雇主」

联邦丶州政府丶地方政府的政府机构不符合「杰出教授、研究员」类别的雇主,除非该政府机构是美国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

 「杰出」的标准

要符合「杰出教授、研究员」类别,外籍人士至少需要符合下述条件两项以上:

  1. 因为杰出成就而获得重大成就奖项或优秀奖项的证明
  2. 加入学术组织,且该组织的入会条件必须是有重大成就、贡献
  3. 在专业期刊发表文章但需翻译成英文后提交,送审时需包括书名、日期及该外籍人士撰写的部分(如果是共同发表的话)
  4. 参与其专业领域或相关学术领域的评审工作
  5. 在其专业领域或学术领域有重大贡献
  6. 在其专业领域公开发表学术著作、书籍、在国际期刊上的论文

 美国移民局(USCIS)审核标准

如同「杰出人士」类别(EB1-A)的标准,美国移民局会采用两阶段判定标准。第一,计算案件提供几种类型的证明。第二,最终以整体来决定该外籍人士是否符合杰出,而法条中列出的证明条件仅是参考的概要。最终还是要看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是否符合享有国际声誉的教授或研究员。如果仅只是提供两项符合法条的证明,并非获得核准的保证。审核官员还是要加以判断。如果美国移民局(USCIS)判定送审的文件不足以证明符合资格,可能会要求补送文件资料。详情请见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所整理的资料。

在1992年6月由前美国移民局(INS)所作出的备忘录显示以下的文件可视为杰出教授或研究员的强有力证明:

  1. 在学术研讨会或座谈会经同侪评鉴的发表论文
  2. 在学术期刊经同侪评鉴的发表论文
  3. 同专业领域的学者专家推荐
  4. 发表论文被引用次数且被视为权威论文的列表
  5. 参与审核评鉴学术期刊论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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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杰出人才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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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优秀人才」(EB1-A)是在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EB1)下的一个种类。这个类别是针对在科学丶艺术丶教育丶商业或运动领域有杰出能力的优秀外籍人才。根据联邦移民法,这一类人才申请时不需要有特定的未来雇主,但他们必须进入其相同专业领域继续工作,并且必须对美国的未来利益有重大帮助。此外,申请人必须展现国家级或国际级的重大成就。这个部分也是整个申请过程中最困难证明的一部分。

 优点:不需经过工作证申请程序且可自行申请

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有许多优点。首先,申请的外籍人士不需要先有雇主提供工作,只要该申请人确定在进入美国后会继续在该杰出专业领域工作。所以可以自行申请。但要注的是所谓自行申请并非意味着每一步都自己DIY处理。移民申请案是非常复杂的法律程序,所以你会需要专精的律师来处理专业的法律问题。华裔援助联合有经验的律师团队,是你可以信赖的团队。另外的优点是不用申请工作证。要拿到工作证必须经过冗长的申请程序。但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类别(EB1-A)可以省下许多时间。因此华裔援助所建议符合此资格的外籍人士可选择此类别来申请。而且此类别的签证一直都有名额。这是所有第一优先类别的好处,而且适用於所有的国家,你不用等待签证名额。

 申请资格

符合申请资格的外籍人士必须要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成就,在进入美国后继续在该杰出专业领域工作,并且对于美国有帮助。如果你对于这三项资格有问题的话,请与我们联络。

 「杰出人才」的定义与证明

联邦移民法规定「杰出能力」是指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领域中其专业能力在顶尖的极少数联邦法律显示达到这种标准的人才要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成就奖项。这类的成就包括像是国际公认的诺贝尔奖或奥斯卡金像奖。或是要提供以下至少三项的证明:

  1. 获得国家级或国际级奖项或是加入特殊专业组织(要特殊成就才能加入的组织)。
  2. 媒体报章报导该外籍人士的成就(须包括名称、时间、作者等,且必须翻译成英文)。
  3. 该外籍人士曾在其专业领域参与评审工作。
  4. 成就或贡献的证明,像是出版品、重大贡献等。
  5. 在专业期刊、主要媒体杂志撰写专业文章。
  6. 在组织中担任重要职位或是有卓越名声。
  7. 在该专业领域中有超越常人的薪资报酬。
  8. 在表演艺术上有商业性成功,例如票房记录、出版品记录等。
  9. 或其它类似的证明记录。(如果上述在该专业领域不适用的话)

这些证明的要求其实规范的很模糊。过往的案例显示并非每条都适用每个外籍人士,要视个案不同。

 专业顶尖人才

在看「该专业领域极少数的顶尖人士」这项要求之前,必须要先判断并且精准界定该外籍人士的「专业领域」。

 如何呈现证明文件?

最佳的方式是提供该专业领域中一般或正常表现然後做一个比较来突显申请人属于极少数的顶尖人士。例如,在申请人的专业领域中发表学述论文是正常必须的。

 与已核准的案例作比较

虽然美国移民局(USCIS)尝试着不要拿过往核准的案例作比较。但是我们从过去经验中发现判例中还是有所谓的「标准」存在。所以美国移民局还是会用类似的标准来审理同专业领域的人

 美国移民局(USCIS)审理时两阶段判定标准

在2010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Kazarian案」。上诉法院於此案决定了两阶段判定标准:第一,计算案件提供几种类型的证明。第二,最终以整体优势来决定。

 EB1-A 两阶段审查

申请第一优先职业移民之杰出人才(EB1-A)以及杰出研究员教授(EB1-B)之申请人,皆需递交请愿书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有符合职业移民条件的要求。虽然请愿书并没有一定的格式,但根据美国移民局(USCIS)的通过与驳回的案件来看,仍有一些潜在规则需要注意。

首先,是移民局从2010年8月发表声明後,开始采用的两阶段审查方式。声明中提供了申请EB1-A杰出人才丶EB1-B杰出研究员教授丶以及EB-2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时,一些简单的标准。政策转换时期,这些标准不仅是提供移民官员审查申请愿书时的参考,也能够提供申请者撰写请愿书时的准则。

移民局之所以会改变EB-1的审核标准,是根据2010年3月间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公布之判例。申请者Kazarian是亚美尼亚人,他于2003年向移民局提出了EB1-A杰出人才申 请,他准备了六篇发表文章以及他在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Los Alamos National Laboratory)的研究记录,但仍在2005年8月遭到移民局驳回。上诉之後,行政上诉办公室(AAO)以Kazarian并未提出发表文章在该领域获得的评价为由,以证据不足拒绝受理上诉。

之后,Kazarian又向加州地方院提出诉讼,地方法院即发现其中的漏洞。法律当中,并没有规定申请者必须提出发表文章在该领域获得的正面评论; 然而,移民局和AAO都以此缺失判定申请者不够资格获得签证。同时,AAO以申请者参与的论文审查工作是在他自己的母校为由,拒绝承认该证据,但是法院指 出移民法当中并无此规定。

然而,法院仍然同意了移民局的判决,同时表示当申请者提出法律中要求的证据之後,移民局仍然能够要求申请者不仅应该提出自己在该领域的杰出成就,也应证明自己的成就获得相当的认可。因此,根据判例,移民局在2010年12月提出了跟EB1-A、EB1-B、跟EB-2 NIW有关之新的两阶段审查方式。在第一阶段时,应该审查申请者是否提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符合移民局规定当中之明确要求。

例如,以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的申请者来说,必须曾经获得国际性的重要奖项如诺贝尔奖、普利策奖等;或是,在移民局规定的十种可用证据当中至少符合三项。通常,在此一阶段,官员并不会仔细审查这些证据的内容,只会决定这些证据是否有足够的份量获得进一步考虑,当审查发现申请者至少具有三项有效证据时,就会进入到审核的第二阶段。

到了第二阶段,移民局官员会开始一一检视申请者提出的证据,并就整体表现来做出裁决。以第一优先职业移民的杰出人才申 请者为例,移民局会决定申请者是否在该领域具有极优秀的领导地位,此时,证据的质量就十分重要。假设申请者提出曾参与评审他人作品或研究成果的记录,则参 与自己所属机构之外的评审工作就会比内部的评审要有说服力,此外,发表文章的引用记录也常被官员用来检视申请者的资格。

即使采用了两阶段性的审核工作,本质上并未改变移民局的审核标准,申请者所提出之证明的质量仍是最重要的。不过,在准备工作上,申请者仍然可以稍作调整。申请者可向事务所提出免费咨询。

 EB1-A 申请诀窍

近日,美国移民局(USCIS)常以证据不足(Request for more Evidence, REF)驳回EB1-A(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杰出人才职业移民申请案。杰出人才移民属于美国移民法当中职业移民的第一类优先,占每年全球移民签证配额的28.6%,即大约4万个移民签证。

由于配额多、不需找到美国雇主、不需在美投资、也不需劳工证,更不受申请者之英文水准、学历和年龄限制;且一旦审核通过, 杰出人才的所有家人都可以获得绿卡,其子女可以到美国读书,并节省高额学费。因此,杰出人才移民成为职业移民首选。

然而,如此优渥的条件也使申请者众多,为了审核出最杰出的人才,移民局在审查案件时,也格外谨慎严格;申请者准备的证据不仅要重量,更要重质,找出自己最有利的亮点,才能够避免遭到REF驳回。

杰出人才移民共包含科技、艺术、工商、运动及教育五大领域;不同领域的申请者,就应该针对该领域提出最适当且有力的证据,才不会遭到移民局驳回。首先,申请者在提出 得奖记录时,必须了解只有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奖项才足以说服移民官;同时,得奖的领域也必须与申请者擅长的领域直接相关。

既然杰出人才移民的审查重点就是必须证明申请者在该领域的成就、地位和影响力,申请者所属的组织或委员会,最好也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足以证明申请者的能力或贡献。同时,来自与申请者无私人利害关系的推荐信以及证词,也可成为移民官审查的参考。

针对学术研究或科技领域的申请者,必须提出自己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记录,或利用文献索引资料库( Google Scholar of Scopus)证明自己的杰出表现。若曾参与论文审稿或担任其他资格审议委员,则可提供会议记录、审稿记录等证据。

艺术领域的工作者,则可提出其作品获得展演机会的记录;文宣品、主流媒体报导等等,都可用来说服移民官自己在该领域的成就。而其作品的商业成绩,例如剧场及电影的票房,出版品的销售量等,也可以是有力的证据。

除此之外,申请者在该领域所获得的高薪或工作所得,也当成向移民官员证明自己在该领域杰出成就的证据。申请者可提出自己的薪资所得跟扣缴款记录(W-2 Form),或是股票、投资之利息所得(1099 Form),也是相当实际的方式。

同时,北美联合律师事务所建议,申请者应该将对於自己有利的文件例如出生证明、主要著作等,全部翻译成正确适当的英文,这样不仅能够避免因语言隔阂产生误会,方便移民官员阅读,也能使审查过程更迅速顺利。

 EB1-A 善用对照与判例

对于第一优先职业移民杰出人才(EB1-A)类别的申请者来说,请愿书(Petition Letter)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一封有说服力的请愿书若能够完整地向移民局(USCIS)说明申请者的优势条件,就能够有效缩短官员审查案件的时间,相对加快申请者取得签证的速度。

关于请愿书的撰写,首先,申请者应该提供足够的背景资讯,以供移民局官员作为参考依据。简单来说,就是以申请者的条件与同领域的其他人做出比较,来凸显申请者的优势。

例如在学术领域当中,发表论文可说是能力指标之一,申请者就可以藉由证明自己的文章曾被刊登在顶尖期刊上、曾获顶尖期刊的同行评审、或是曾被广泛引用,来加强请愿书的说服力。以电子机械工程领域为例,该领域最具指标性的研讨会,就是国际固态电路研讨会( International Solid-State Circuits Conference, ISSCC);因此,曾在这个研讨会发表文章,将会是一项非常有力的证据。

以另一个联邦法院的例子来说,当一位国家冰球联盟(National Hockey League, NHL)的旅外球星想申请EB1-A签证时,可提出:个人上场次数、扮演先发球员次数、个人得分率、年薪比较、获选参加明星赛的次数等等,来凸显自己的优势条件。或者,若联盟当中有其他球员已曾获得杰EB1-A移民签证,则可以比较申请者与该球员的表现,来增加请愿书的说服力。重要的是,这些证据都是以国家冰球联盟的球员作为比较的基础,提供移民局官员作为参考的依据。

另一项撰写请愿书的技巧是引用移民局已通过签证之案件。虽然移民局试图避免相互比较不同的申请者,但联邦法院指出,针对EB1-A杰出人才职业移民的审查,有关单位应该藉由比较相关案件订定一套审核标准。因此,透过相同领域当中不同案件通过与否的比较,就可了解移民局的标准。

仔细研究自己领域当中获得移民局批准的案件,并与自身条件作比较;然后在请愿书中,说服移民局自己的条件优于通过者,就可以为自己创造有力的证据。例如,假设在一件获得审查通过的案件中,通过者以一百条引用记录说服移民官,并取得EB1-A签证,申请者只要提出一百零一条引用记录,就能够成为有力的论点。

美国移民局在2010年12月之后,针对EB1-A职业民签证开始采用两阶段审查。在第二阶段当中,移民局官员会一一检视申请者提出的证据,并就整体表现来做出裁决;使用这样比较的方式加强请愿书中的论点,是最能说服官员、也是最能清楚凸显自己杰出才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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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EB1C申请条件和项目优势

 一、申请条件 

1.中国和美国的企业体均已各自营业超过两年以上,有优良业绩,财务报表及一定的员工人数 

2.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一年担任中国母公司的经理或高管 

3.26岁以上有一定的学历及管理经验的企业高管人员 

 

二、EB-1C领先优势 

 

1、申请资格简单 

 

申请人只需要提出申请前的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中国母公司担任高管级职务即可,其它如资金来源、教育程度、语言能力均无限制。 

 

2、办理时间短  12个月获得永久绿卡 

 

申请人可用多种移民法许可的方式和美国一个有历史、有规模、有业绩的企业体建立跨国企业关系,则不一定要由中国母公司自行去美国创立分公司(L-1),等经营一年后才能提出移民申请;由资深专业机构办理,与现有美国企业建立跨国企业关系的作业程序快,不必长时间等待,可跳过一年等待期立即进行移民申请。 

 

3、一步到位 永久绿卡有保障 

 

EB-1C申请人直接申请美国永久绿卡,不必经过临时绿卡解除条件等步骤,一步到位; 

EB-1C移民签证处于第一优先类,年配额4万个,美国政府十分欢迎EB-1C移民者,永久绿卡有保障; 

 

4、目的清楚,费用明确 

 

美国EB-1C企业高管移民,在美国的项目寻找、包装、启动、运作等方面的费用明确,大约40万美元,确保获得美国永久绿卡。 

 

 

5、申请材料简单 

 

EB-1C的办理过程中不要求申请人解释资产来源和资产积累过程,所以申请人准备和提供的材料相对简单,也是能快速取得美国绿卡的又一原因。 

 

6、可反复申请直至成功 

 

EB-1C移民申请者是基于商业原因申请美国绿卡,即使第一次没有通过,也不会在移民局留下不良记录,不会对以后的申请带来影响。申请者可反复申请直到成功获得美国永久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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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移民申请中常见问题及对策

外国企业家或商界人士在选择移民美国途径时,如果对EB5投资移民的风险望而却步,对EB1特殊人才移民的标准感到高不可攀,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也许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案。

EB-1C所说的高管职位,是要有实际管理职能的。光是企业法人,老板或股东,但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还不行。高管包括了高级执行官(executive officer)或高级经理(managerial officer)。EB-1C受益人在提交移民申请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必须在美国未来雇主的海外相关机构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已经连续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EB-1C移民的优势很明显:无需证明劳工短缺,没有排期,三步可并作一步走,快速获得绿卡。在各种的移民选项中,EB2,EB3等等都需要申请劳工证(PERM)。获取劳工证是一个耗费时间并且花费昂贵的程序,其目的在于确定是否有合格的美国工人可以胜任该外籍人士申请的职位。劳工证申请程序不但耗费时间和金钱,一旦出现了最低限度满足要求的美国工人,劳工证申请就可能被拒绝。另外,劳工证申请要求长期稳定的雇用关系,受益员工被申请雇主绑在一起。一旦受益员工需要离开或变换工作,所有移民申请全部作废。对比于其他职业移民,EB-1C不需要排期,而且由于免除劳工短缺证明而获得更大的自由空间。另外,EB-1C申请跟投资移民(EB5)一次性出资一百多万或50多万的资金要求和潜在风险比较,EB-1C对受益人的资金的压力可以说很小。

总之,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省钱省时省力。获得了绿卡后,高管人才可以纵横捭阖, 自由驰骋。

由于上述各种好处,申请EB1C的人越来越多。

在此,谈谈EB1C移民申请中最常见的问题和对策。移民官最喜欢质疑两个方面:1)美国雇主支付高管薪水的能力, 2)受益人的管理职责。

 

1)美国雇主薪酬支付能力

EB-1C的申请人是美国雇主,受益人是外国高管。由于美国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要把海外关联公司的高管调派到美国来长期主持工作,因此提出移民申请。

根据移民法,EB-1C美国雇主必须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关联公司。其次,美国雇主和在国外的机构必须在美国境内和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而且该美国的雇主必须正常经营至少一年以上。最后,美国雇主必须具有给受益人支付薪酬的财政能力。

 

在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中,移民局对美国雇主的薪酬支付能力的审查特别严格。这种严格审查的挑战也是理所当然,因为美国政府不希望高管到了美国反而成了社会负担。为达到移民局对支付能力的要求,美国雇主起码需要符合下面三条标准之一:

  1. 美国雇主的净收入不得少于对受益人承诺工资;
  2. 美国雇主当前的净资产不少于雇主对受益人承诺的工资。净资产是指当前资产减去当前负债的差额;
  3. 美国雇主实际雇佣了,而且已经在支付给受益人所承诺的工资;

据移民法和移民局的备忘录规定,雇主需要有力的文件证明其财政的支付能力,这些主要证据包括:年度报表,联邦税表以及审核过的财务报表等。除此之外,对于有100名全职员工以上的雇主,移民局还允许以雇主财务主管(或同等级别公司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有财务能力信件来代替其它的证明文件,例如一封证明信,证明公司具有超过100个员工和有能力支付申请人的薪水,那样雇主就不需要出示税表或者其他的证明文件。因此,对于有100人以上的雇主来说,证明公司经济能力非常容易满足条件。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向移民局提交补充证据,包括资产负债表、资财损益表,银行存款证明,或者个人所的税报表。虽然这些补充证据在某种程度上证明申请人的财政支付能力,但由于这些证据并不是主要的证据,移民官有裁量权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

 

2)受益人的管理职责

EB-1C申请的受益人是调派美国公司工作的高级执行官或高级经理。顾名思义,高级执行官或高级经理处在公司员工框架的上层职位,层次明显比L1B中的特殊技术工人或一般劳工高。为了确保EB-1C的受益人不会给美国工人造成竞争,恶化工作条件,移民局对受益人的工作职务和能力会严格审查。在EB1C申请过程中,如何有说服力地证明受益人的管理职责是另外一个大的挑战。

在移民法上,高级执行官或高级经理都有特定的含义。常人很容易理解技术工人的工作性质,而高级执行官或高级经理的职能以及他们之间差异难于把握。EB-1C对受益人中的“经理能力managerial” 的要求表现在:

  •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等;
  • 管理并控制公司内部其它监督、管理或专业部门的工作;
  • 如果受益人直接管理其他员工 ,那么受益人应该有权聘用和解聘员工
  • 如果受益人不直接管理其他员工,则其职务应当是公司内部的高级职位;

进行日常运营的决策工作。一线的前台的经理并不能因为其管理职能就视为移民法上的“管理能力“,除非被管理的职员是属于专业员工。

 

EB-1C对受益人的“ 执行能力executive” 的要求如下:

  • 指导内部组织或部门的管理工作;
  • 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规划;
  • 广泛参与决策工作;
  • 只接受更高层的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性的指导。

移民法上的高管可以分两种: 管理性经理(supervisory manager)和功能性经理(functional manager)。

 

所谓的管理性经理(supervisory manager),一般要管两层以上的人,至少一层专业人士。管理性经理是管理高级员工,而不是处理第一线的基本事务。所谓高级员工是指一些有管理职责、专业技能的员工。往往管理性经理也有雇佣和解雇其他员工,或处理其他人事问题的权力。例如,我们在餐馆里的见到的大堂经理,即使他们给我们打了一个大折扣,我们一般也不能称他为EB1-C里面的“经理”,因为餐馆经理不是管理拥有专业技能的员工,而是管理第一线的服务员 (first line workers)。此外, 车间生产线的线长,或者建筑工地上的工头,恐怕都无法满足EB1C要求的管理职能和位阶要求。

 

所谓职能性经理(functional manager),可以不管员工。 但他必须管理公司的一个核心职能。 如财务,市场,技术测试,质量监督,审计等。 例如,基金经理, 手头管着几千万美元的客户资产,但手下一个兵都没有。这是符合EB1C高管职能的。 又譬如,一个公司的法务总监,他手下只有一两个助理,但是整个公司的所有法律事务都有外边的律师负责,法务总监只是协调外面的律师的工作和监督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这也是符合高管职能的。

 

移民局审查EB1C材料时,会格外关注受益人工作职责是否符合移民法上高管的定义。申请人对职位的工作内容的描述必须清楚地指出,受益人将会从事管理性还是执行性的职位。此外,移民局还会审查其他的材料,例如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受益人下属的的职位、申请人准备招聘其他员工以使受益人专门从事其管理性或者执行性职能的计划、申请人公司从事的业务等等。

 

其次,移民局会质疑受益人是否真的执行该职责。 高管的工作时间应花在公司管理监督上,而非公司产品生产,服务递交,或者一线工人监督。

 

为了应对移民局的这些挑战,我们一再强调:

 

  1. 移民官的审理视角有些时候和商业世界的实践是不尽相符的。譬如说, 现实中,哪怕是集团主席巴非尔, 也有可能要会见客户,或者亲自签单。不可能只坐在办公室里制定政策。但移民官他是不希望看EB1C高管参与产品或服务的一线生产,销售,或直接接触客户。如果高管将大量时间花在开拓市场,销售产品,那么移民官会怀疑:这是EB-1C定义的经理吗?美国还需要更多这样的销售经理吗?没有正确地分配工作的时间,会导致移民审查官的狐疑。
  2. EB-1C的申请内容必须是严格根据最新和最准确的的美国移民法规。特别地,对于高级执行官或高级经理的职责描述,一定要在移民法规特定的解析意思之内。
  3. EB-1C申请内容要言之有物,有理有据。EB-1C申请人需要准备系统、完善的证明文件,例如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审核过的财务报表等等。有力证据是有力申请的保障。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就不要夸大受益人资格,否则,会导致收到RFE甚至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