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入籍的连续居住时间要求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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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入籍的连续居住时间要求的法律问题

Category : 知识宝典

美国《移民法》规定入籍申请人必须「(1) … 在绿卡批准后,申请入籍之前,连续在美国居住至少五年,并且在这五年中至少有一半的时间处于美国境内;以及(2 ) … 从申请入籍到获得批准的这段时间内连续居住在美国。」[1]

这就是常常提到的「5 年规则」。当然也有例外,比如《移民法》中的一些条款允许某些合法永久居民(LPRs)减少或获豁免该五年等待期。比如美国公民的配偶、美国军队成员或一些美国员工。[2]

    • 连续居住期的中断

依照8 U.S.C.§ 1427(INA § 316)的规定,导致连续居住期中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 出境超过 6 个月但少于 1 年

「在入籍要求的在提交入籍申请前或提交入籍申请后复议前的​​连续居住期限内」离开美国境内超过6个月但少于1年的,将会被移民局推定为居住期连续性的中断。然而,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在此期间没有实际放弃居住美国」,这种推定则可以被推翻。[3]

推翻此推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修订9/24/93; 58 FR 49913))

        • 申請人沒有終止他在美國的工作;
        • 申請人的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和21週歲以下的未婚子女)仍然在美國境內;
        • 申請人保留他在美國境內的住房;或
        • 申請人在境外沒有工作。[4]
        •  出境超过1年

“如果在入籍要求的连续居住期内(提交申请前后)离境美国超过1年的,该居住期的连续性将被打断。”[5] 不过有一个例外,如果该申请人满足如下条件,无论其离境时间多长都不会打断入籍要求的连续居住期:

        • 「在获得绿卡后一直身处美国境内至少长达不间断的一年」;
        • 「其后,由于受雇于美国政府或美国司法部认可的研究机构,或受雇于美国公司并完全或部分从事美国公司的对外贸易,或在美国企业控股50%以上的海外分机构工作,或该申请人在获得美国绿卡之后才开始在美国为成员国的国际组织中工作」;
        • 申请人「在上述工作开始之前(无论其在何时离开美国境内)且在离开美国境内届满连续的1年之前提交声明(N-470表格)以证实该离境满足美国司法部的要求,属于为美国政府工作,或为该机构进行科学研究,或为了发展对外贸易或保护该美国公司在境外的资产,或者受雇于美国为成员国的国际组织,并且该申请人是在成为绿卡持有者之后才获得的该项工作。」
        • 「并证明该离境期间是为了以上的目的。」 [6]

「申请人的配偶和尚受申请人抚养的未婚子女在美国境外居住期间也可以获得该利益。」[7]

如果申请人由于出境一年以上中断了入籍所要求的连续居住期的话,他「可以在返回美国居住达到连续4年零1天后提交入籍申请。」[8]

      • 居住期中断的其他情况

如下情况也会导致居住其连续性的中断:

        • 「在获得绿卡之后,在报税时填写『外国非居民(nonresident alien)』身份」;
        • 「任何由于被驱除的离境将终止申请人的绿卡申请也当然的中断申请人在美国居住的连续性」;
        • 「申请人在驱除程序中通过移民法官的审查最后重新获得绿卡身份的,将中断其在美国居住的连续性。」[9]
        • 提交申请的日期

入籍申请人「可以在要求的连续居住期届满前90天提交入籍申请。」[10] 因此如果申请人希望尽快获得公民身份,她可以在入籍要求的连续居住期届满前90 天提交N-400申请。 N-400 申请当前的审理时间大约为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