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领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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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美国进行跨国领养有三种形式:基于《海牙跨国领养公约》的领养,“非公约”领养(或孤儿领养)以及I-130形式。这三种领养形式都会为被领养人带来移民的利益。
下面我们大致介绍一下这三种形式:
2008年4月1日,美国正式加入《海牙跨国领养公约》,这为在美国进行跨国领养提供了重要标准和法律保障。
海牙公约适用于美国夫妇领养其他公约国的公民,因此,这种领养形式被称为公约领养。在这种领养形式下,有领养意愿的美国夫妇不能指定领养某人,因为被领养人是由相应的公约国提供的。并且,该美国夫妇也不能和该被领养人的亲生父母,孤儿院或者其他法定的监护人取得直接联系。
如果被领养人是非海牙领养公约的缔约国,那么另一种领养程序将被适用。此时,该被领养人必须满足美国移民法对于孤儿的定义,他们才可能通过领养获得美国绿卡或者公民身份。
I-130程序与前面两者不同,它要求领养人在提交移民申请之前拥有至少两年被领养人的监护权并且至少和被领养人共同居住两年。绿卡持有者同样可以成为该中领养形式的领养人。
对于该三种领养形式的特点和不同情参见如下表格:
I-130 程序 | 非公约领养 | 公约领养 | |
移民法定义 | INA §101(b)(1)(E) | INA §101(b)(1)(F) | INA §101(b)(1)(G) |
表格 | I-130 | I-600A (可选) I-600 |
I-800A 和I-800 |
被领养人年龄限制 | 领养时16岁以下,或如果有16岁以下弟妹,领养时18岁以下 | 提交申请时16岁以下,或如果有16岁以下弟妹,提交申请养时18岁以下 | 提交申请时16岁以下(无例外) |
被领养人是否必须是孤儿 | 不,只要被领养人的父母同意放弃作为父母的权利 | 是,孤儿被移民法定义为“由于父母死亡或失踪,或被抛弃遗弃,或与父母分离,或丢失,或父母均无力提供合理的照料并且通过书面的不可逆转的形式放弃父母权利”的等待领养的儿童 | 不,但是该被领养人的父母必须是无力抚养并且同意放弃父母权利 |
申请人必须为美国公民吗 | 不必须,绿卡持有者也可以申请 | 是的,申请人必须为美国公民并且其配偶必须至少是绿卡身份 | 是的,申请人必须为美国公民并且其配偶必须至少是绿卡身份 |
单人可以领养吗 | 是的(没有年龄限制) | 是的,但须25岁以上 | 是的,但须25岁以上 |
24个月的法定监护权? | 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24个月共同居住? | 需要 | 不需要 | 不需要 |
被领养人入境无需检查 | 可能 | 必须通过检查 | 必须通过检查 |
与被领养人的亲生父母,孤儿院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 | 可以 | 可以 | 不可以 |
是否有相关机构介入 | 无 | 无 | 有 |